关于我校启用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0-06-28浏览次数:216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印发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号)规定,2010年7月1日启用“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下简称“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同时停止使用“中央单位资金往来收据”。根据财政部文件精神,现将我校启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中央单位资金往来收据”清理、缴销工作。
    遵照财政部文件要求,我校将自2010年7月1日开始,停止使用“中央单位资金往来收据”。请各单位抓紧时间,对本部门以前领用的“中央单位资金往来收据”进行清理,及时到财务处办理票据缴销及票款结算手续。财务处将对“中央单位资金往来收据”进行汇总,登记造册,按要求到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办理相关核销手续。

 二、规范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使用和管理。
    新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启用后,我校将严格按文件规定的适用范围使用该票据,其使用范围将严格限定在本单位暂收款项、代收款项,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以及财政部门认定的不作为单位收入的其他资金往来行为,具体项目如下:
    1、单位收取的各类押金;
    2、单位收取的各类定金;
    3、单位收取的各类保证金;
    4、单位其他暂收款项;
    5、代收教材费;
    6、体检费;
    7、附属幼儿园收取的伙食费用;
    8、代收水、电、气等费用;
    9、代收供暖费用;
    10、代收电话费;
    11、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项目。
    各使用单位要按照票据号码依次填开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完整填写付款单位、开票日期、收款项目、数量、金额、收款单位等信息,加盖学校票据专用章及收款人名章(或签字),保持票面整洁。如填写错误,应另行填开,不得涂改、挖补、撕毁票据。票据作废应加盖作废戳记,并完整保存各联次备查,不得自行销毁。如发现票据丢失,应立即在市级以上媒体申明作废,并查明原因,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及时报送财务处备案。

 三、严格执行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领用程序,及时办理票据缴销和款项结算。
    为确保2010年7月1日正式启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我校已按要求到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办理了相关手续并领购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校内各单位首次领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需提交经本单位负责人签字的有关领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申请函,申请函中须详细列举本单位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具体项目和范围,财务处按照相关文件规定进行审核,符合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适用范围,批准领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票据使用完毕,要及时办理缴销,各项收入要及时足额交财务部门入帐;不符合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适用范围的收款,不得领购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四、保障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理安全。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领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设置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台账,由专人负责管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做好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领购、使用、登记与保管工作,并按规定向财务处报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领购、使用、结存情况。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财务处 
                                                                 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