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

发布者:徐颖发布时间:2017-12-21浏览次数:278

皖办发〔201673号 )






 

各市、县委,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1226

 

 

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激发创新创造活力,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按照省第十次党代会及实施五大发展行动计划的总体部署,紧紧对接全省创新需求,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和创新科研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方式,促进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更好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建设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美好安徽。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充分认识人才作为支撑创新发展第一资源的作用,以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在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中体现科研人员智力价值,让科研项目资金为科研人员的创造性活动服务。

(二)坚持遵循规律。遵循科研活动规律,尊重科研人员创新创造,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要求,适应科研活动实际需要,完善管理政策,优化管理流程,改进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效率。

(三)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科研投入“重物轻人”,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过细过繁”,以及高校、科研院所财务自主权少、科技改革措施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从创新体制机制入手,改进完善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增强科研人员改革的成就感和获得感。

(四)坚持公开透明。强化制度顶层设计、统筹规划,突出公开透明、动态完善,健全设立审批、分配审核、内部决策、公开公示等配套制度,提高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透明度。

(五)坚持“放管服”结合。推进简政放权,扩大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在科研项目资金、差旅会议、基本建设、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等方面的管理权限;依法依规监管,强化事中事后监督,严肃查处违法违纪问题;优化提升服务,确保高校、科研院所接得住、管得好。

(六)坚持政策落实落地。细化实化政策规定,明晰部门单位职责,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强化督查指导,打通政策执行中的“堵点”,确保落地见效。

三、改进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

(一)公开资金目录,实施科研项目分类管理。按照建立功能定位清晰、绩效目标明确的省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体系要求,制定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目录,公开公示项目资金的主管部门、资金额度、分配方式、项目类别、项目承担单位类型等信息。编制部门预算时,同步编制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目录,并根据省级财政科技计划整合优化实际,对科研项目资金目录实行动态调整。在财政一体化管理信息系统中,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单列管理,允许项目承担单位预算执行中,按规定据实调剂相应经济科目。

按照财政资金支持方式,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分为公开竞争研发项目、后补助科研项目、稳定支持科研项目等三类管理。其中,公开竞争研发项目系项目主管部门发布项目指南,项目单位公开竞争立项,省级预算拨款支持的科研项目。后补助科研项目系项目单位先行投入并组织开展研究开发、成果转化等科研活动,省级财政按政策奖补支持的科研项目。稳定支持科研项目系省级部门预算安排,专项用于项目承担单位自主开展科研活动的科研项目。(省财政厅、项目主管部门负责)

(二)简化预算编制,下放预算调剂权限。项目主管部门改进预算编制方法,跨年度实施的财政科研项目,逐步实行分年编制预算,分年度拨付财政资金。公开竞争研发项目实行部门预算批复前项目资金预拨制度,保证科研人员及时使用项目资金。下放预算调剂权限,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将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预算调剂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专家咨询费由项目承担单位参照国家规定据实编制。简化预算编制科目,合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省财政厅、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

(三)提高间接费用比重,加大绩效激励力度。公开竞争研发项目,均要设立间接费用,核定比例可以提高到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1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30%100万元(含100万元)至300万元的部分为25%300万元(含3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20%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5%。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取消绩效支出比例限制。项目承担单位在统筹安排间接费用时,要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建立项目法人单位间接经费动态管理机制,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绩效支出不作为单位工资总额基数,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额。(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四)明确劳务费开支范围,不设比例限制。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开支劳务费。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对本单位在职在编人员发放劳务费,不得变相以劳务费形式列支专家咨询费、绩效支出等。(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

(五)改进结转结余资金留用处理方式。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2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未通过验收、整改后通过验收、项目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差的项目,结余资金按规定收回。(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

(六)自主规范管理横向科研经费和后补助科研项目资金。鼓励项目承担单位与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开展科研合作,其通过合作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非财政拨款性质的横向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合同约定或单位内部横向经费管理制度规范使用。后补助科研项目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项目承担单位负责)

四、扩大省属高校、科研院所财务自主管理权限

(一)改进省属高校、科研院所教学科研人员差旅费管理。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可根据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实际需要,按照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研究制定差旅费管理办法,合理确定教学科研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费标准。对于难以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省属高校、科研院所负责)

(二)完善省属高校、科研院所会议管理。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因教学、科研需要举办的业务性会议(如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论证会等),会议次数、天数、人数以及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等,由省属高校、科研院所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会议代表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原则上按差旅费管理规定由所在单位报销;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由主办单位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省属高校、科研院所负责)

(三)完善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参与国际交流合作管理。鼓励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参与国际学术交流合作,其直接从事科研任务人员,以及在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二级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专家学者,使用省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开展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以及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按照有关规定,不纳入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批次限量管理范围,相关经费支出不列入“因公出国(境)费用”科目,列支“差旅费”或“会议费”科目。(省属高校、科研院所负责)

(四)完善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改进省属高校、科研院所政府采购管理。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省财政厅要简化政府采购项目预算调剂和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的审批流程。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属高校、科研院所要充分利用政府采购电子信息化平台,切实加强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监督管理,做到全程公开、透明、可追溯。优化进口仪器设备采购服务,对省属高校、科研院所采购进口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管理。继续落实进口科研教学用品免税政策。(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合肥海关、省国税局、省属高校、科研院所负责)

(五)完善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扩大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对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利用自有资金、不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由省属高校、科研院所自主决策,报主管部门备案,不再进行审批。省发展改革委和省属高校、科研院所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设项目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省发展改革委、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主管部门负责)

简化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省属高校、科研院所主管部门要指导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编制五年建设规划,对列入规划的基本建设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简化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设项目城乡规划、用地以及环评、能评等审批手续,缩短审批周期。(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主管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五、明晰财政科研项目管理和服务职责

(一)强化项目法人单位资金管理责任。项目承担单位要认真落实国家及省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强化自我约束、自我规范,确保接得住、管得好。制定内部管理办法,细化明确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劳务费分配管理、专家咨询费支出、结余资金使用等管理权限;加强预算审核把关,规范财务支出行为,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保障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实行内部公开制度,主动公开项目预算、预算调剂、资金使用(重点是间接费用、外拨资金、结余资金使用)、研究成果等情况。(项目承担单位负责)

(二)加强主管部门科研项目管理责任。省科技厅会同相关项目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省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体系,建立省级科技报告制度,制定科技报告的标准和规范,建设科技报告共享服务平台和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实现科技资源持续积累、完整保存和开放共享。除涉密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开竞争研发项目主管部门按规定向社会公开项目指南、立项信息、验收结果和资金安排情况等;后补助科研项目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政策奖补标准、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等;稳定支持科研项目主管部门统筹规划科研项目,指导监管规划执行。建立科研项目资金统筹协调机制,避免科研项目低水平重复建设、交叉支持。(省科技厅、项目主管部门负责)

(三)构建监督检查工作统筹协调机制。省科技厅、项目主管部门、省财政厅要加强对科研项目资金监督的制度规范、年度计划、结果运用等的统筹协调,建立职责明确、分工负责的协同工作机制。省科技厅、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快清理规范委托中介机构对科研项目开展的各种检查评审,加强对前期已经开展相关检查结果的使用,推进检查结果共享,减少检查数量,改进检查方式,避免重复检查、多头检查、过度检查。(省科技厅、项目主管部门、省财政厅负责)

(四)创新项目单位服务科研人员方式。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对于项目层面聘用的财务助理,所需费用可通过劳务费安排解决;对于单位统一聘用的财务助理,所需费用可通过科研项目间接费用、单位日常运转经费等渠道安排解决。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科研、财务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共享的信息平台,提高科研管理效率和便利化程度。制定符合科研实际需要的内部报销规定,切实解决野外考察、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以及邀请外国专家来华参加学术交流发生费用等的报销问题。(项目承担单位负责)

六、加强制度建设和工作督查

(一)尽快出台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省财政厅、省科技厅、项目主管部门要科学界定科研项目,明确项目分配方式、管理分类、承担单位类型等信息,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联合申报项目,修订完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项目主管部门要完善预算编制指南,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科学合理编制项目预算;制定预算评估评审工作细则,优化评估程序和方法,规范评估行为,建立健全与项目申请者及时沟通反馈机制;制定财务验收工作细则,规范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的财务检查。2017531日前,省属高校、科研院所要制定出台差旅费、会议费内部管理办法,依法依规建立健全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其主管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统筹规范;2017630日前,项目主管部门要制定出台相关实施细则,项目承担单位要制定或修订科研项目资金内部管理办法和报销规定。以后年度承担科研项目的单位要于当年制定出台相关管理办法和规定。(省财政厅、省科技厅、项目主管部门、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主管部门、省属高校、科研院所、项目承担单位负责)

(二)加强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督查指导。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要适时组织开展对项目承担单位科研项目资金等管理权限落实、内部管理办法制定、服务方式创新、内控机制建设、相关事项内部公开等情况的督查,对督查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并将督查结果纳入信用管理,与间接费用核定、结余资金留用等挂钩。审计机关要依法开展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和财政资金的审计监督。项目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所属单位完善内部管理,确保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规定落到实处。(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审计厅、项目主管部门负责)

省财政厅、省级社科类项目主管部门要结合社会科学研究的规律和特点,参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制订或修订省级社科类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省财政厅、省级社科类科研项目主管部门负责)

各市、县(市、区)要参照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加快推进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改革等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