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预算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校财字[2007]7号
各院、系、直属单位,机关各部、处、室:
为规范学校预算专家委员会工作,加强对学校可分配预算经费的项目论证与检查评估,建立科学、高效、有序、规范的工作程序,学校研究制定了《中国科学技术大学预算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现予印发施行。
特此通知。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二○○七年五月十日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预算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关于成立中国科学技术大学预算专家委员会的通知》(校财字[2007]6号)的有关精神,学校成立预算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预专委”)。
为建立科学、高效、有序、规范的工作程序,特制定《中国科学技术大学预算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则”)。
第二条 预专委是学校可分配预算经费的项目论证与检查评估的议事机构,接受学校预算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领导并对其负责。
第二章 主要职责
第三条 根据工作小组的委托,预专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各单位申报的学校可分配预算有关项目进行论证,包括建设项目(基建项目除外)、维修改造项目(含学校公共维修改造项目和各单位申报的涉及公共维修改造项目)、支撑服务专项、行政专项和其它专项等,以下统称“项目”。
(二)对已执行的学校可分配预算有关项目进行检查和评估。
(三)对学校可分配预算项目有关重大政策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专家建议。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条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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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预专委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常任委员若干名,预专委主任和副主任同时是常任委员。
第五条 预专委全体组成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能够认真学习和实践科学发展观、积极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
(二)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理论水平、政策水平或专业知识。
(三)了解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预算管理政策规定或学校基本情况。
(四)办事公正、敢于善于发表自己独立意见。
(五)热心学校预算工作,有足够的时间与精力参与有关工作。
第六条 常任委员由校内有关单位的教职工代表和监察审计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预专委可以临时聘任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直属机构及学院主要负责人、两院院士、资深教师代表、本科生和研究生代表、校内外财务、审计、工程建设、技术条件支撑等方面的专家作为预专委的项目委员,参加有关项目论证或检查评估。
第八条 预专委全体组成人员任期与工作小组任期相同。
第九条 预专委设立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挂靠学校财务处并明确专人负责日常事务。预专委的工作经费列入学校行政办公经常性预算。
第四章 基本议事规程
第十条 预专委实行例会与临时会议相结合的会议制度。常任委员二分之一以上者到会方可召开会议。有关决议须经到会委员(包括常任委员和项目委员)二分之一以上者通过方可有效。
第十一条 根据工作小组的委托,由预专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并提出例会和临时会议的议程与日程。
第十二条 项目论证与检查评估实行必要的回避制度。项目委员不得参加与自身或所在单位利益直接关联的项目论证或检查评估。
第十三条 预专委办公室负责项目论证和检查评估的文件资料准备和具体事务安排等工作。
第十四条 预专委实行集体负责制,会议决议和纪要由预专委主任签发。
第五章 政策研究与项目分类的议事规程
第十五条 预专委可以不定期地召开有关研讨会,广泛地收集多种意见与建议,深入实地调查研究,提出学校可分配预算项目有关重大政策的专家建议,报送工作小组。
第十六条 预专委应对年度项目论证与执行等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编制可分配预算项目申报论证与执行工作(年度)报告,报送工作小组。
第十七条 预专委应积极贯彻“两上两下、公开论证、绩效评估、保重扶优、基本平衡”的预算编制与执行工作方针,根据工作小组的委托,对下一年度的项目论证与执行等工作提出建议,抄送有关单位参考。
第十八条 预专委按照项目经费需求额度进行分类论证,并根据实际情况逐步调整与完善。
(一)小额项目:经费需求额度小于十万元的项目。
(二)面上项目:经费需求额度大于十万元(含十万元)小于三十万元的项目。
(三)重点项目:经费需求额度大于三十万元(含三十万元)小于一百万元的项目。
(四)重大项目:经费需求大于一百万元(含一百万元)小于五百万元的项目。
(五)特别重大项目:经费需求大于五百万元(含五百万元)的项目。
第十九条 预专委按照项目支出类别制定科目代码,规范与细化财务统计口径,并根据实际情况逐步调整与完善。
第二十条 预专委按照项目的执行期长短进行分类论证,并根据实际情况逐步调整与完善。
第二十一条 预专委编制项目申报论证与执行有关文档的格式规范,抄送各单位参考,并根据实际情况逐步调整与完善。
第二十二条 根据“细化预算、一项一报、前后衔接、增减平缓、绩效挂钩”的有关工作方针,预专委不受理以下情况的项目论证:
(一)申报资料形式审查不合格的项目。
(二)不同支出类别混淆打包或硬性拼盘的项目。
(三)必须整体打包申报但未设立子项目并说明彼此内在有机联系的重点、重大、特别重大项目以及经常性确保项目。
(四)与正在执行但尚未通过验收或评估的项目有较为密切延续关系的项目。
(五)由于申报单位自身的各种原因导致正在负责执行的各类项目总预算的完成率未达到百分之八十、又再次申报的全部项目。
(六)曾经出现较为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但尚未得到妥善处理的有关人员牵头负责申报的项目;曾经负责项目执行但执行效果很差的有关人员牵头负责申报的项目。
(七)应当由主管校领导预审签发但未完成预审签发程序的项目。
(八)不具有独立申报资格的单位申报的项目。
(九)由于逾期未申报或者由于申报单位自身的各种原因导致的临时动议项目(学校事业发展急需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所产生的临时动议项目除外)。
(十)其它经过工作小组负责人决定不宜受理的项目。
第六章 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与
启动(开工)论证的议事规程
第二十三条 对于各类新增加的面上、重点、重大以及特别重大项目等,各申报单位必须及时编制立项建议书(含项目经费估算等内容),报送预专委。
第二十四条 预专委对项目立项建议及相关资料进行形式审查与专家论证,形成是否通过立项论证、项目概算控制额度等具体建议,报送工作小组备案。
第二十五条 已经通过立项论证的各类项目必须及时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项目经费概算等内容),报送预专委。项目经费概算的申报额不得突破立项论证核定的概算控制额度。
第二十六条 对于现有各类确保的经常性专项、现有的面上、重点、重大以及特别重大项目、现有和新增加的小额项目,预专委可以直接受理各单位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项目经费概算等内容)。项目经费概算的申报额度可以参考以往已执行的预算额度适当增减。
第二十七条 预专委对各类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资料进行形式审查与专家论证,形成是否通过可行性研究论证、项目预算控制额度等具体建议,报送工作小组。
根据工作小组的委托,预专委可以对部分确保的经常性专项、部分面上项目以及小额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仅进行形式审查,不再召开专家论证会。
第二十八条 根据校长工作会批准的“年度预算一下数”,各类项目必须及时编制项目启动(开工)申请报告(含项目经费预算等内容),报送预专委。项目经费预算的申报额度不得突破校长工作会批准的“年度预算一下数”。
第二十九条 预专委对项目启动(开工)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进行形式审查与专家论证,形成关于项目启动(开工)和预算控制额度等具体建议,报送工作小组。
根据工作小组的委托,预专委可以对某些项目的启动(开工)申请报告仅进行形式审查,不再召开专家论证会。
第三十条 对于未能通过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立项建议论证、或者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或者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项目启动(开工)申请论证的有关项目,申报单位可以向工作小组提出复议申请。根据工作小组的反馈意见,预专委对项目进行再论证,所形成的论证建议为最终建议。
根据工作小组的委托,预专委可以对某些项目的立项建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启动(开工)申请进行必要的补充论证。
第三十一条 重大项目和特别重大项目的各类论证必须有足够比例的项目委员参加并应具有多方代表性,原则上项目委员人数不少于出席会议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一,由预专委主任办公会议根据论证会的议程与日程安排随机遴选。
第七章 项目启动、中期检查与验收评估的议事规程
第三十二条 已经通过启动(开工)申请论证的各类项目必须及时编制项目任务计划书(含项目经费预算使用计划等内容),报送预专委。项目经费预算使用额度不得突破校长工作会批准的“年度预算二下数”。形式审查通过后,抄送学校财务处,办理项目支付等会计手续。
根据工作小组委托,预专委可以对少数项目的任务计划和预算使用计划等内容再次组织专家论证,进一步细化与完善任务计划和预算使用计划。通过论证后,再抄送学校财务处办理项目支付等会计手续。
第三十三条 执行期九个月以上(含九个月)的各类项目、或者经过工作小组决定应当进行中期汇报的其它项目,必须根据要求及时编制项目中期汇报(含是否对项目经费预算进行调整等内容),报送预专委。根据工作小组的委托,预专委可以对某些项目的实施进展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三十四条 执行结束的各类项目必须及时编制项目验收报告(含项目经费决算、审计等资料),报送预专委。根据工作小组的委托,预专委可以对某些项目的验收进行专项评估。
第三十五条 重大和特别重大项目的验收与检查评估必须有足够比例的项目委员参加并应具有多方代表性,原则上项目委员人数不少于出席会议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一,由预专委主任办公会议根据验收与检查评估的议程与日程安排随机遴选。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预专委全体组成人员(包括常任委员与项目委员)参与预专委工作期间,均应独立判断,仅对预专委负责,对外不得泄漏会议讨论及其相关情况、不得发表与预专委集体决议相违背的言论。
第三十七条 预专委全体组成人员(包括常任委员与项目委员)参与预专委工作期间,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或变相接受与预专委工作相关的任何其它利益。
第三十八条 预专委全体组成人员(包括常任委员与项目委员)必须接受广大师生员工的民主监督。对于违反本工作规则和有关规定的人员必须提出口头警告;造成严重后果者,必须撤销其工作资格,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工作规则由预专委和工作小组共同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工作规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