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暂付款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0-01-15浏览次数:76

关于印发《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暂付款

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校财字[2006]6

 

各院、系、直属单位,机关各部、处、室:

为加强暂付款的管理,强化会计监督职能,规范因公业务借款行为,保证学校资金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会计信息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国家有关法规,学校研究制定了《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暂付款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施行。

特此通知。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二○○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暂付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暂付款的管理,强化会计监督职能,规范因公业务借款行为,保证学校资金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会计信息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暂付款是单位或个人因为业务活动需要向学校预借支的款项,是被借出使用但停留在结算过程中的资产,体现为学校对单位或个人的债权。学校各单位、各科研课题一切因业务工作需要的借款,必须依照本暂行办法办理借支、使用、报账或归还。

第三条  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结合的原则,各单位、各科研课题的经费审批人,对本单位、本科研课题业务用借款的借支、使用、报销或归还负责。

第四条  学校财务部门是对各单位、各科研课题业务用借款的借支、使用、报销或归还的直接管理、监督和执行机构。

第五条  各单位、各科研课题的一切业务用借款,必须使用学校统一印制的借款凭证,即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借款单(以下简称“借款单”)。

 

第二章  暂付款的办理

 

第六条  各单位、各科研课题因业务需要借款,必须填写借款单,方能到学校财务部门办理借款。该单据中所列出的各栏目内容需要认真、准确、清楚、完整地逐一如实填写。

第七条  借款人和经费审批人必须分别在借款单的借款人栏和单位负责人栏签字,以明确责任。

第八条  借款单一式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借款人办理借款后保存此联,报销或还款时持此联办理,由会计人员在本联上盖章后退给借款人核对和留存;第二联是会计付款凭证,由会计人员审核并填制记账凭证后凭以通过银行转账付款,或交借款人凭以到现金出纳处支取现金;第三联为报销或还款的会计凭证。填写借款单时必须复写,对于填写字迹不清楚、内容不完整、不按规定格式和要求填写、借款金额涂改过的,会计人员有权要求借款人重新填写并经单位负责人审批确认,符合要求后方能给予办理。

第九条  各单位、各科研课题的各项借款必须有经费来源,拥有确定的经费指标,经办人持相应的经费指标卡方能到财务部门办理借款手续。

第十条  为了加强资金管理,借支大额款项,例如修缮工程款、大宗设备购置款、国外订货、转拨科研课题经费、借支大额现金、以及特殊事项借款等,除了应按照规定程序报相关负责人审批外,到财务部门借款时还要交付合同书或批件等文件的原件。按照合同分期付款的,支付首付款时必须附合同书或批件的原件,以后陆续付款时可交付复印件。

第十一条  已办理离校手续的教职工、代培和专业学位研究生及本科生、各单位临时聘用人员,都不能以个人名义借款。已经离、退休的教职工,根据人事制度管理的要求,原则上不再借款,如特殊情况需要借款,须经单位负责人书面批准,在财务部门备案,并按规定按时报销。

 

第三章  暂付款的管理

 

第十二条  借款人向财务部门提交的借款单,是其向学校出具的明确经济责任的有效凭证,在借款未报销前,借款人必须对所借支的公款的安全负责,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十三条  借款人的各项借款,在完成相关工作任务或办理有关结算手续过程中,应及时取得发票等合法报销凭证,填制报销单据,履行验收或证明手续,经单位或科研课题负责人审批签字后,按时到财务部门报账,冲销借款。

第十四条  各项暂付款报销的规定时限

序号

暂付款项目

报销

期限

已具备报销的条件

1

出差旅费

15

自返回学校之日起15天内报销(按照车、船票标明的时间)。

2

设备、材料、图书资料采购(异地)

20

在收到供货方发票(以发票上标明的日期为准)并验收无误后,20天内报销。但该项借款从借款日起,报销时间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

3

设备、材料、图书资料采购(同城)

30

取得供货方发票。特殊情况可延长报销时间,但最长不能超过3个月。

4

设备、材料、图书资料采购 (国外订货)

及时报销

取得供货方或进出口代理商的发票,设备、材料、图书资料验收(试运行)合格后,及时报销。但报销该项借款的最长时间原则上不能超过合同规定的时限。

5

科研设备研制费;设备、材料加工订货借款

合同规

定时间

报销时间以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为准。但该项借款从借款日起,报销时间最长不能超12个月。

6

其他借款

90天以内

15项以外的各种用途借款,从借款日起,90天内报销。(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五条  借款人的各项借款,如果因各种原因没有使用,应及时将借款如数退还财务部门。

第十六条  借款人因各种原因离校,必须在离校前报销或归还其经手的所有暂付款。如果确实暂时无法报销时,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由其他教职工转借。

第十七条  学校财务部门对暂付款的支付、报销和归还进行监督和管理。应定期和不定期地对暂付款进行清理,保证学校资金的安全与完整。

第十八条  各单位、各科研课题负责人必须对本单位、本科研课题暂付款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借款人按时报账。

 

第四章  经济责任

 

第十九条  各单位、各科研课题所借支的款项,如果发生不按照规定用途使用,或发生以业务用款的名义借款归私人使用、弄虚作假、假公济私等违反财政法规和财经纪律的行为,由借款单位、科研课题负责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借款人长期不报销借款,经财务部门催报仍不报销清账,本着“前账不清,后账不借”的原则,财务部门将在报告借款人所在单位负责人后,暂停借款人再办理新的借款。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无正当理由长期不报销借款,在单位负责人和财务部门劝告无效的情况下,学校授权财务部门从借款人个人的工资或有关收入中扣还,每月视情况扣款5001000元,直到借款人报销或归还借款,所扣款项直接冲抵暂付款直至结清借款。如因其他原因扣不到借款人的款项,按照“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从批准人或单位的相关预算经费中扣还。

第二十二条  因各单位、各科研课题负责人未督促借款人及时报账,或者因借款人玩忽职守,使借出的资金无法收回,形成呆账,造成学校资金损失的,由学校财务部门从该单位的留成收入中予以扣还或扣减该单位预算指标。同时报请学校有关部门追究相关单位或科研课题经办人及负责人的经济责任。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