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中国科学院《关于加紧解决财务管理中突出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0-01-15浏览次数:42

关于转发中国科学院《关于加紧解决

财务管理中突出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校财字[2006]3

 

各院、系、直属单位,机关各部、处、室:

为严肃财经纪律,进一步规范经费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中国科学院针对近年来在各种审计和专项检查中发现的一些突出问题下发了《关于加紧解决财务管理中突出问题的通知》(计字[2005]117号)(以下简称《通知》)。为更好地贯彻和落实《通知》精神,现予转发。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科学院《关于加紧解决财务管理中突出问题的通知》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二○○六年一月九日

 

 

 

 

关于加紧解决财务管理中突出问题的通知

 

计字[2005]117

 

院属各单位:

针对近年来各种审计和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预算单位结转资金不纳入年度预算、投资不入账、违规拆借资金、外部协作经费控制不严等一些突出问题,为进一步规范科研经费管理,建立健全制度,各单位在认真清冷本单位财务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基础上,重点解决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关于以前年度结余财政拨款纳入年度预算管理问题

受预算下达时间、预算审批程序以及资金使用中多种客观条件限制,我院所属绝大多数单位年底都存在一定数量的财政拨款结余资金,且少数单位结余资金数量较大。在使用时,部分单位未将结余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而直接支出,不符合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规定。各单位要按照综合预算原则和“两上两下”程序将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纳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方案中,并尽量提高结余资金预计的准确性。

二、关于违规拆借资金问题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国科学院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一条“各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借款给企业”规定,对现有拆借资金进行清理,收回借出的资金,暂时不能收回的要做出具体回收计划。研究所没有融资功能,不能借款给企业,所办公司需要流动资金的可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三、关于创新经费中人员经费开支不规范问题

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试点经费管理办法》中第10条“在经常性经费中,用于岗位聘任人员的岗位津贴,按照院核定的创新岗位数量和3万元/人年的标准严格控制的要求,进行规范;对于创新科研项目的人员费用严格按照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经费中的人员经费预算执行。

四、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及时验收和转固定资产问题

针对部分单位存在的基本建设项目验收不及时和验收后不办理资产移交问题,各单位要及时组织基建、财务、资产等部门做好基建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并按照规定办理财产使用工作。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暂估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行调整。

五、关于基金会、学会、协会财务管理问题

基金会、学会、协会必须是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了审批手续并依法独立核算的社团法人组织。未经国家有关部门登记许可,研究单位内设部门不得以“基金会”、“学会”、“协会”直接对外开展业务活动、收取费用。各单位不得为其借用账户和开具发票,不得为其提供资金核算服务。

六、关于财产损失核销问题

各单位应加强对投资损失、呆坏账损失的清理,并严格按照《中国科学院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审批条件和审批程序办理。

七、关于投资管理问题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国科学院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对外投资管理”和“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特别是要严格执行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和投资入账的有关规定。事业单位以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各种资产对外投资时,有关部门要及时将相关资料转财务部门按制度登记投资账;投资方和接受投资方有关投资账务记载应当一致,产权清晰;防止出现账外资产,特别是用各种无形资产投资不入账形成的账外权益情况;对清理出来的有关账外投资或少计投资情况,应及时补账。

八、关于加强国际会议财务管理问题

各单位承办的国际学术会议,要将会议全部收支纳入单位预决算管理,委托其他专业公司为会议提供专门服务的项目,要依法签定服务合同,按合同付款,不得将付款直接抵扣收入。

九、关于严格控制委托外单位协作支出问题

各单位要加强对外协作的管理和控制,建立健全审批控制程序,实行大额支出(各单位依据实际情况确定)合同管理制。特别注意加强对外项目分包、分析测试、为本单位提供技术服务、委托外单位加工等对外合作支出的审核和控制,严格审核其合作内容与支付标准,并按照合同进度支付经费,防止转移资金。

十、关于严格划分企事业单位资产和财务管理范围问题

企业单位必须有自己的经营场所、经营范围和经营人员,依法独立核算,不得事、企不分。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划清财产,凡是已经注册进入企业的资产,即为企业的法人财产,由企业依法支配。企业单位不得占有、无偿使用研究单位的设备等各种资产。研究单位和科研人员不得将以研究单位名义和设备等条件争取的各项科研经费、其他合同经费转移到企业核算。

以上问题,各单位应加紧清理和规范,并于20063月底前将落实情况报院综合计划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