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汇核算业务中有关“汇兑损益”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0-01-15浏览次数:79

关于外汇核算业务中有关“汇兑损益”

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

 

财字[2005] 3

 

由于国家外汇管理政策的调整,在涉及外汇核算业务中,外汇牌价(汇率)的变动较大,为了妥善处理外汇核算业务中“汇兑损益”的问题,经研究决定,现将我校外汇会计核算业务有关“汇兑损益”的会计处理办法规定如下:

第一条 “汇兑损益”是指:在办理外汇业务时,因汇率变动而产生的价格差额。

第二条  适用业务范围:因公务或业务需要,凡经过批准申请的外汇额度或经批准自行到银行购汇的,并在财务部门办理借款手续,报账时有“退汇”的会计核算业务。

第三条  核算依据:审核“退汇”业务时,以银行出具的缴汇凭证中标明的外币数额和汇率为准。

第四条  会计处理:参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制度》第六章第一百零四条第三款将“汇兑损益”计入“财务费用”的规定,我校外汇核算业务中的“汇兑损益”,通过“公用支出——其它”会计科目进行核算,同时增减相应指标卡的指标。

第五条  本暂行规定自20051017日起执行。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财务处

二○○五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