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财字[2005]10号
各院、系、直属单位,机关各部、处、室:
为明确各级经费使用与管理的职责、权限,建立分级经济责任制度,规范各类经费的使用,使有限资源发挥最大的效益,学校研究制订了《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施行。
特此通知。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校、院两级管理的原则,为明确各级经费使用与管理的职责、权限,建立分级经济责任制度,规范各类经费的使用,使有限资源发挥最大的效益,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的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财务处管理和核算的教育教学经费、科研经费、学生经费及代管款项等各类事业性经费。二级财务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学校对各单位实行经费审批人经济责任制度。经费使用由审批人审核,审批人对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并负责。
第四条 财务处会计核算中心负责提供各类经费的核算服务,在各类经费预算指标额度内办理款项支付和报账。
第五条 各类经费的开支标准必须符合国家及学校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教育教学经费
第六条 学校年度预算中核定的校机关各职能部门的行政经费,主要用于日常办公运行,包括差旅费、办公费、邮电通讯费、接待费,以及少量外请人员的酬金等,不得用于单位集体福利性支出。各职能部门应确定审批人按照预算确定的用途对经费的使用进行审核。
第七条 学校年度预算中核定的本科生和研究生的教学经费,由各学院确定具体的分配计划。教学经费由院系在预算额度内自主安排使用,必须主要用于与教育教学相关的支出,财政性教育教学经费不得用于单位集体福利性支出。各院系应确定经费使用审核的审批人。
第八条 学校按照收入分配政策,分配各单位用于办班等教学服务成本的经费,在确保教学服务活动正常运转的前提下,由各单位按照预算确定的用途自主使用,各单位经费使用审核的审批人负责按照预算确定的用途审批。
第九条 支付仪器设备的购置费用和实验室维修改造费用,按照学校有关仪器设备采购和实验室维修改造的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条 学校在年度预算中安排的专项发展经费,由学校教学主管校领导或教学职能部门组织论证后,按照核定的预算执行,并按照财政部印发的《中央级教科文部门项目绩效考评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实行项目管理和绩效考评。
第三章 科学研究经费
第十一条 科技项目(课题)经费(包括纵项项目和横向项目,下同)按照课题制管理的原则,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日常经费的使用原则上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预算控制和审批。
第十二条 科技项目(课题)实行成本核算制度。成本核算与管理遵照学校制订的《科技项目(课题)成本管理与核算暂行办法》(校财字[2005]2号)执行。
第十三条 支付仪器设备的购置费用和实验室维修改造费用,按照学校有关仪器设备采购和实验室维修改造的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学校在年度预算中核定的基地建设、国家重大(重点)科技项目预研支持费及校内青年基金等专项经费,按照核定的预算执行,并按照财政部印发《中央级教科文部门项目绩效考评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实行项目管理和绩效考评。
第十五条 学校设立的发展基金由单位或项目负责人按照学校制订的《科技项目(课题)成本管理与核算暂行办法》规定的用途和控制额度使用。
第十六条 科技项目(课题)支付合作单位的协作研究费用,按照项目(课题)任务书(或合同)和批准的预算执行。项目(课题)负责人经办的支出事项,以及其他单项超过5万元(含5万元)的支出,需学院(或实验室)主管科技负责人审批;单项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支出,需学校科技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十七条 院系和项目确因工作需要,根据项目经费的预算情况,经科技处、校产管理处和财务处共同审批可使用发展基金或横向项目经费购置交通工具,其中使用在研横向项目经费,必须保证项目的正常实施,且不超过项目经费(不含代委托方购置的设备和外拨经费)的30%。所购置的交通工具必须办理资产登记。
凡购置交通工具,必须遵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提前编制采购预算。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第四章 学生经费
第十八条 学生经费包括奖学金经费、勤工助学经费、学生活动经费。
第十九条 学生奖学金根据确定的年度预算控制数,按照经学校评审的获奖学生人数和标准,由学校统一发放。
第二十条 勤工助学经费根据确定的年度预算控制数,由学生工作部门统一办理用于按规定支付本科生勤工助学的报酬。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按照学校在年度预算中核定的学生活动经费预算额度,由确定的审批人审批用于学生开展集体活动支出。
第五章 代管经费
第二十二条 代管经费是指学校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专业协会、学会和组织主办的会议等经费。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代管经费按照类别设立专项指标卡分别核算。需要设立委托学校代管经费项目的单位,应先提出专项书面申请,明确代管经费性质、经费来源、经费的主要用途及经费使用审批人。
第二十四条 代管经费的使用审批人应遵照国家财经法规和已明确的用途使用经费。
第二十五条 学校按照规定的比例收取代管管理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国家及主管部门拨入学校的“985工程”、“211工程”、“知识创新工程”等专项经费,按照制订的相应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