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科技项目(课题)成本管理与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0-01-15浏览次数:128

关于印发《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科技项目

(课题)成本管理与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校财字[2005]2

 

各院、系、直属单位,机关各部、处、室:

为了规范科技项目(课题)的成本管理与核算,客观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课题)的全部耗费,为科技工作可持续发展提供资源保障,依据财政部、原国家教委颁布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以及财政部、原国家教委颁布的《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和国家有关课题制管理规定及相关财经法规的精神,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学校对《科技项目(课题)经费使用暂行管理办法》(校办字[2003]4号)和《科技项目(课题)经费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校办字[2003]5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科技项目(课题)成本管理与核算暂行办法》,已经校长工作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施行。原《科技项目(课题)经费使用暂行管理办法》(校办字[2003]4号)和《科技项目(课题)经费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校办字[2003]5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二○○五年一月十七日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科技项目(课题)

成本管理与核算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科技项目(课题)的成本管理与核算,客观真实地反映和记录科技项目(课题)的全部耗费,为科技工作可持续发展提供资源保障,依据财政部、原国家教委颁布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以及财政部、原国家教委颁布的《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和国家有关课题制管理规定及相关财经法规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科技项目(课题)的成本管理与核算,以“按照项目(课题)为对象、完整合理地分摊和归集成本”为原则,实行成本核算。

科技项目(课题)的成本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三条  学校设立发展基金,用于科技项目(课题)预研以及其他相关发展事业支出。发展基金的主要来源为从科技项目(课题)中分摊和归集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以及按照有关规定计提的专用基金。

第四条  科技项目(课题)直接成本,是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直接列入科技项目(课题)成本的支出,主要包括:用于研究的人员(劳务)费、科研业务费、实验材料费、仪器设备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实验室修缮费等。

其中:科研业务费中,按科技项目(课题)的专项到款为基数分摊和归集列支不低于4%的图书资料及文献数据库购置费,由学校和学院(实验室)、科技项目(课题)集中用于图书文献购置;分摊和归集列支10%的水、电、暖等燃料动力费,该两项经费全额纳入发展基金管理。

第五条  科技项目(课题)人员(劳务)费列支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中: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按资助经费的15%列支人员费,杰出青年基金、重点项目、重大项目及各类专项按资助经费的10%列支人员费,上述人员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用于支付流动人员劳务费用。固定人员加班费等,按不高于规定的流动人员劳务费的2/3列入专项经费中其他直接费用。

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规划项目(973项目)、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课题(863课题)、国家重点科技项目(攻关计划)和安徽省及合肥市科技计划项目的人员费按批准的预算数列支。没有明确预算的课题按资助经费10%列支人员费。

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按资助经费的5%列支人员费。

教育部的重大、重点科技项目、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项目等,按资助经费的10%列支人员费。国防科学技术预先研究基金,根据原国防科工委1997年发布的《国防科学技术预先研究基金管理规定》,可列支不高于10%的人员费。

国防科研项目(是指国家下达并使用国防科研试制费的武器装备研制、应用基础研究、技术基础研究和其它研究等项目,包括实行和没有实行合同制管理的项目),根据财政部、原国防科工委1995年发布的《国防科研项目计价管理办法》,课题组可列支不超过20%的人员费, 用于直接参加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和外聘人员等劳务费用。

横向科研项目、非政府间国际合作项目和境外项目,在合同允许的前提下,承担项目的单位可列支不超过40%的人员费。

按照以上比例计提人员费的研究经费额度,不含向外单位转拨协作研究费。

由学校设立的项目不得列支人员费。

第六条  科技项目(课题)间接成本(管理费),主要是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列入科技项目(课题)成本的间接支出。

973项目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纵向项目(课题),按照专项拨款(不含向外单位转拨协作研究费)的5%列支;横向项目(课题)按照到款额(不含代购设备费)的5%列支。

在科技项目(课题)中列支的间接支出,纳入发展基金统一管理。

第七条  校内单位直接为科技项目(课题)的研究提供测试、计算等专项服务,按照合理补偿成本的原则支付费用,在科技项目(课题)的成本中直接列支。

第八条  依据财政部《关于执行〈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文字[1997]256号)和财政厅《安徽省高等学校专用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事[1999]1412号)的规定,学校按照科技项目(课题)专项经费额或收入计提专用基金:

分别计提5%的修购基金、3%的集体福利基金、2%的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和3%的科研发展基金。

按照上述比例计提的专用基金,全额纳入发展基金管理。

第九条  企事业单位委托的产品试制类横向项目以到款扣除按照国家有关税法缴纳增值税后经费为基数,计提各类专用基金,不在项目成本中分摊和归集图书资料文献数据库购置费及燃料动力费。

第十条  学校对发展基金实行专项管理和核算,其中:10%由学校掌握使用,10%由学院(实验室)掌握使用,80%由科技项目(课题)组掌握使用。

第十一条  科技项目(课题)完成后,应在结题报告及经费决算批准通过后的3个月内办理结余经费的分配。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结余经费全部作为发展基金。结余经费中,2%纳入学校发展基金管理,18%纳入学院(实验室)发展基金管理,80%纳入项目(课题)组发展基金管理。

事业单位委托的产品试制类横向项目以按照国家有关税法缴纳所得税后经费结余数实行结余经费分配。

第十二条  学校管理的发展基金,由学校统筹使用,其中包括纳入岗位津贴的科研绩效;学院(实验室)管理的发展基金,由学院(实验室)统筹使用;由科技项目(课题)组掌握使用的发展基金中,科技项目(课题)负责人应确保按照不低于50%用于科研业务和仪器设备更新等相关费用支出。

第十三条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的成本管理与核算,按照财政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颁发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1]142号)执行。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如与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不符,按国家政策法规执行。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财务处、科技处负责解释,自2005年度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