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科学技术大学二级财务单位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0-01-15浏览次数:176

关于印发《中国科学技术大学二级财务单位

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暂行规定》的通知

 

校财字[2004]11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学校所属二级财务单位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明确各级人员的职责权限,学校研究制定了《中国科学技术大学二级财务单位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暂行规定》,现予以印发。

特此通知。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                                     二○○四年六月十五日

 

 

 

 

 

 

 

关于学校二级财务单位财务管理

与会计核算暂行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所属二级财务单位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明确各级人员的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二级财务单位的范围

本暂行规定中二级财务单位,是指所有非独立法人的事业和经营性单位,包括:国家同步辐射实验室、北京教学与管理部、后勤集团、附属中学、校医院、接待中心、印刷厂、机械厂等。

 

第二章  财务管理

 

第三条  财务管理基本原则

学校对二级会计核算单位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单独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处对各单位财务活动实行统一领导,对会计核算业务进行规范。各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内部财务管理,单独进行内部会计核算业务。

第四条  统一业务领导

学校对二级会计核算单位的经济活动和财务行为实行统一财经方针政策、统一财务规章制度、统一财务收支计划、统一资源调配和统一财会业务领导。各单位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及时、足额上交学校财务集中管理,所有事业活动支出用款按规定在学校财务支取。财务处对二级会计核算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领导并实施监督。

第五条  分级管理,单独核算

⑴、各二级会计核算单位按照学校“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单独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具体负责实施本单位内部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业务。

⑵、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结合的原则,二级会计核算单位对学校分配下达的预算经费及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有安排权和使用权。在执行学校统一财务规章制度前提下,可以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本单位内部的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和各项经费的收支核算办法,上报学校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二级财务单位财务负责人的经济责任

二级财务单位分管负责人是本单位财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对本核算单位的财务管理负全面责任,并履行以下职责:

1、遵守国家的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遵守学校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接受学校财务处和审计部门的经济监督和检查;

2、依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组织本核算单位的经济活动;

3、负责本单位的经费预算的编制、调整和执行;

4、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经济分配办法,组织领导本核算单位执行学校的各类经济管理办法;

5、保障本单位财务会计人员正当履行职责;

6、保证本核算单位上报的各类会计报表的真实、完整,并签名盖章。

第七条  二级财务单位财务会计工作人员的经济责任

二级财务单位财务会计人员负责具体办理本单位的各项具体业务,并履行以下职责:

1、遵守国家的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依法履行财务管理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严守工作纪律;

2、执行学校的各类经济管理办法,协助领导拟订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

3、熟悉本岗位的业务,严格按岗位工作规范办事,对超越权限的要逐级报批;

4、按规定并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设置会计帐簿,进行核算与监督,正确反映本单位的各项经济收支活动,保证会计核算及其资料的真实、准确、安全、完整、合法;

5、依法实施会计监督,对违法违规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和向上级报告。

 

第三章  会计核算

 

第八条  二级财务单位会计制度

在财务处统一核算的前提下,二级财务单位可选择适合本单位特点的统一会计制度,上报学校批准和财务处备案后,对单位内部的经济业务进行明细分类会计核算,按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和明细科目,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编制会计报表。

第九条  各项经费收支执行学校规章制度?

各单位取得的预算经费必须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使用。所有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都要按照国家规定和学校的要求进行报批,依法收取。各项费用支出必须执行学校统一的规章制度和开支标准。各单位制订的经学校批准的内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和各项经费的开支办法,应报财务处备案。

第十条  二级财务单位会计报表

各单位按照各自执行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编报会计报表,分别报送本单位领导和财务处。按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和《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根据会计核算的需要,按时向财务处报送各类专项会计报表,报表种类和报送内容另行确定。

 

第四章     

 

第十一条  收费和票据管理

为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促进事业发展而应取得的各项收入,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收费,并向缴费单位和缴费人出具合法票据。各单位使用的统一收费票据和专用收费票据,须指定专人领用、保管和缴销。

第十二条  资产管理

购置固定资产设备,必须按照校产管理处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登记、保管、报废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三条  会计档案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会字[1998]32号)和学校《关于印发〈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校办字[2004]37号)的要求,二级财务单位负责本单位财务会计档案的整理、装订、立卷、保管和归档。调阅和销毁会计档案,要严格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200411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