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科学技术大学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0-01-15浏览次数:111

关于印发《中国科学技术大学预算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财字[2004]3

 

各院、系、直属单位,机关各部、处、室:

为加强预算管理,规范学校内部财务行为,强化财务预算的约束力,提高财务运行的质量和效益,学校研究制定了《中国科学技术大学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施行。

特此通知。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二○○四年三月十五日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内部财务行为,加强预算管理,使学校的预算编制、预算管理和预算执行科学、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国家有关公共财政管理改革等法规要求,结合学校特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年度综合财务预算是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学校年度综合财务预算按财政年度编制,学校在预算年度开始前编制预算。预算的内容主要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两部分。预算由校级预算和所属各级预算组成。除具有法人资格的校办产业的经营收支以外,其他一切财务收支都必须纳入学校年度预算。

第三条  预算管理包括预算管理权限、预算编制的原则、内容和方法以及预算的审批、执行、调整和监督等。

 

第二章  预算的管理权限

 

第四条  校长工作会议是学校年度综合预算的最高主管机构。

第五条  学校的预算管理级次分为校级预算和学校所属单位预算。校级预算经校长工作会议审议通过后,由财务处具体执行。

第六条  与学校收入预算有关的各业务职能部处和院系,有权代表学校积极组织收入,并有责任监督各项收入按计划足额上交学校。

 

第三章  预算的编制原则

 

第七条  编制预算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校级预算和所属单位各级预算必须各自求平衡,按照国家规定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八条  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合理配置资源的原则。年度财务的收支平衡是保障学校各项事业可持续发展与改革、建设、稳定的基本前提。学校的整体预算应预留一定的预备费。学校年度内每月事业费和自有资金的银行滚存余额应大于每月必须保证的人员工资和公益性(水、电、煤等)日常消耗开支总额。

 

第四章  预算的编制

 

第九条  学校年度预算编制按照国家规定的模式,采用“二上二下”的形式。

学校按照国家关于编制年度预算的时间规定,原则上于每年8月至9月间布置和组织编制下一年度的预算工作。各单位应在学校布置预算编制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一轮预算编制,并送交财务处汇总。财务处应在收到各单位的第一轮预算报表后510个工作日内整理汇总完毕,并提出预算建议方案,报校长工作会议审定后,下达第一轮预算控制数。

各单位根据学校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编制第二轮预算计划,并送财务处汇总,财务处在57个工作日内整理出汇总预算,报校长工作会议审定后,下达第二轮预算控制执行计划。

学校所属单位的预算控制数按最终使用单位下达。

第十条  编制内容和方法是参考当年预算执行情况,增减特殊因素,编制下年度的预算。专项项目预算的编制,按照国家要求,应遵循“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编制,新增项目必须按照国家要求编制项目文本文书。

 

第五章  预算的执行

 

第十一条  各级领导均应加强预算管理的意识,增强预算管理的严肃性,确保预算的完整性。学校按照责、权、利相结合原则和分级经济责任制的规定,按照国家细化功能预算的要求,实行预算切块管理,即将支出预算分为外事经费、学生经费、教学经费、后勤经费、行政经费、专项经费和基建经费等几大部分,预算资金的再分配归口由各主管校领导审批执行。总预算经校长工作会议批准,列入年度预算的项目,严格按照预算中列出的金额和付款方式办理。

第十二条  学校的收入预算均按其来源,由相应的各主管校领导监督各业务职能部门执行和实施。

 

第六章  预算的调整

 

第十三条  年初未列入预算、而在年度中又必须开支的项目,学院或部门应先填写立项报告,在学校财力允许的情况下,单项金额在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由分管校领导和分管财务校领导审定。核准立项的项目,报校长或校长工作会议备案。

单项金额超过20万元、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由分管校领导和分管财务校领导共同签署意见后,报经校长或校长工作会议审定。

单项金额超过50万元,由分管校领导和分管财务校领导共同签署意见后,经校长审核后,再报经校长工作会议审定。

凡经规定程序审批通过的追加项目,财务处按照批准做追加预算。

第十四条  预算项目调整必须按原预算批准程序审批,任何部门或个人均不得超越权限作出减收或增支的决定。

 

第七章  预算的监督

 

第十五条  财务处负责对学校各级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按照国家拨款的进度调整和控制。

凡未经规定程序批准而擅自变更预算项目,学校按照其相应金额调减单位当年预算。

第十六条  财务处在财政年度结束后,应就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向校长工作会议提交专项报告。

 

第八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411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