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十五”“211工程”建设项目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研字[2003]3号
各院、系、直属单位,机关各部、处、室:
为加强“十五”“211工程”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保证项目顺利实施,充分发挥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学校研究制定了《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十五”“211工程”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工作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施行。
特此通知。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十五”“211工程”
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十五”“211工程”建设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专项资金”)的管理,保证项目顺利实施,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原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中国科学院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包括原国家计委、财政部所拨付的中央专项资金、中国科学院配套的专项、学校自筹和子项目建设单位自筹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学校“十五”“211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组织(以简称“项目法人组织”)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统筹安排使用专项资金,并对建设项目的实施、资金的投向以及经费的使用效益等实行全过程监督和评估。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各子项目负责人对各自分管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负责。
第五条 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安排。
第六条 财务处负责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
第七条 专项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二章 预算与决算管理
第八条 根据原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和中国科学院的要求,专项资金除在学校总的预决算中反映以外,还必须单独编报预算、决算。
第九条 预算管理
1、各子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目标和建设任务,编制子项目年度建设计划和年度资金预算方案,并报项目法人组织审核;学科建设办公室根据项目法人组织审定的年度建设计划和年度资金预算方案分别下达专项资金指标给各子项目;财务处根据批准的预算安排,并按照国库支付的管理办法予以使用,按每个子项目分别核算。
2、根据原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和中国科学院的要求,学科建设办公室应建立严格的项目经费使用档案,对每一个确立执行的项目应有完整的详尽的论证、评审资料,以备核查。
3、专项资金预算一经审定下达,必须严格执行,特殊情况需调整计划,须上报批准。
第十条 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应确保按期完成,如遇特殊情况,未完成的资金经批准后,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但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决算管理
年度末,各子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编制年度资金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其内容包括: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情况、资金的使用效益、资金的管理情况等),并附有文字说明,报送学科建设办公室审核。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学校重点学科建设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经费开支范围包括为完成该项目所必须开支的业务费(主要包括:材料购置费、水电费、邮寄费、通讯费、交通费、租赁费、差旅费、培训费等)、设备购置费、国际学术交流费、人才培养费、队伍建设费、实验室维修费等,其中中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项目的设备购置费、专用材料购置和实验室维修费用以及引进人才的业务费用等。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开支标准和会计核算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开支:各项罚款、奖金、捐款、还贷、赞助、对外投资以及与“十五”“211工程”建设项目无关的其它开支。
第四章 财务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项目法人组织委托学科建设办公室会同财务、审计等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各子项目建设单位资金使用、物资设备管理等情况,每年进行定期评估。
第十六条 各子项目建设单位应保证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并建立资金管理责任制,由专人审批各项支出,对所管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全面负责。
第十七条 “十五”“211工程”建设项目执行过程中,因各种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10万元以下的,须逐级上报上一级单位审核核销;10万元以上的须报教育部“211工程”办公室审批核销。对于主观原因造成损失的,应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所有与专项资金有关的各级领导、项目负责人和财会人员,都应自觉维护国家财经纪律,同时接受有关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学校“十五”“211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组织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