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科学技术大学采购
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校监字[2001]01号
各单位:?
为加强对学校采购工作的管理、检查和监督,提高采购工作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推进采购工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学校研究制定了《中国科学技术大学采购工作管理暂行规定》,并经
特此通知。
附件:1、自购器材申报表;
2、中国科学技术大学购置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二○○一年四月三日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采购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采购工作的管理、检查和监督,提高采购工作效率和资金使用的效益,使我校采购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进行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成立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对全校采购工作实施领导和检查监督。秘书长任领导小组组长,成员原则上由学校纪检监察、财务、审计、校产管理等部门的人员组成,视不同的资金渠道和采购单位吸收相应部门和使用单位负责人临时参加领导小组的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采购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负责对全校采购工作实施监督、协调、管理。采购办设在校产管理处,采购办主任由校产管理处处长兼任。
第三条 学校各单位以使用高水平大学建设专项经费、创新工程专项经费以及其他专项经费,科学事业费、教育事业费以及学校自筹经费为主所发生的采购行为均应纳入采购工作管理范围。
一、一次性金额合20万元人民币及其以上的大额物资采购、单价合10万元人民币及其以上的设备采购及一次性合10万元人民币及其以上的批量微机采购一律由学校采购办统一协调组织实施,领导小组负责监督检查。单价10万元以下且一次性金额在20万元以下2万元以上的物资设备采购,报送“自购器材申报表”(见附表一)到学校采购办备案后,由各单位参照本规定的采购程序组织实施,领导小组有权监督检查。
二、各单位采购物资设备需由学校采购办统一协调组织实施的,由采购单位向采购办提出申请,获准后以采购单位为主编写标书,并由学校采购办协调组织招投标工作。
三、一次采购金额在2万元以下物资设备的采购由各单位自行组织,单位领导负责监督检查。
第四条 采购方式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招标(含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下同)、竞价、询价和定向采购等方式进行。
一、对适合招标采购的大额物资和大型设备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采购。
二、对一次性采购数量虽然不大,但需经常采购的物资,要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供应商,半年或一年后进行评估,确定是否更换。
三、对容易确定价格、质量的物资设备可采取竞价采购。
四、对专业性强、技术指标高或数额小且不能形成规模的采购项目,可以采取询价的方式进行采购。
五、对供货渠道单一的物资设备,可以定向采购。
第五条 需由学校统一协调组织实施的采购,采购单位在采购前需向学校采购办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见附表二)并书面提出具体的采购内容。内容应包括资金来源、资金总额,采购物资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技术参数,付款方式,交货日期,承运方式,售后服务等相关要求,如有特殊要求应一并提出。经领导小组确定采购方式后,交采购办协调组织实施。
第六条 招标采购时要成立专家评审组进行评标,专家评审组负责对采购物品的技术性能、质量和价格进行评议。专家评审组成员由采购单位提出建议并与采购办共同确定,并报领导小组批准。
第七条 采购办组织采购和使用单位进行市场调研,并根据领导小组确定的采购方式协调组织实施。采取招标方式采购,由采购办负责发布招标公告,组织专家组评审,经评标后,初步确定中标候选人。由采购单位与采购办根据专家小组意见共同最后确定中标人并报领导小组批准。采购办协调组织采购单位与中标人谈判签订合同的具体事项。
第八条 采购的物资设备到货后,由采购单位、校产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如发现所购物品各项技术指标与采购合同不符,要立即报领导小组并查明原因,采取相应措施避免损失。
第九条 按合同规定付款后,采购单位要及时持采购合同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按规定需要的)和报销手续。大额物资和大型仪器设备的财务报销,须经领导小组组长或由其指定的部门负责人签字。
第十条 采购单位违反本规定,应招标而不招标的,或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该单位处以所购物资金额的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按有关党纪政纪规定追究相应的纪律责任。
第十一条 参与采购工作的人员不得进行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任何活动;若有违反并造成损失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相应的纪律责任。
第十二条 参与采购工作的人员不准接受供货方的宴请、各种庆典及参观考察活动;不准收取回扣、中介费、好处费;不准在供货方报销个人的各项费用;若有违反并造成损失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相应的纪律责任。
第十三条 采购工作实行利益回避制度。
第十四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校办产业及其它校属独立核算的单位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单位的采购工作办法,并报学校采购办备案,领导小组有权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监察处和校产管理处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经校长工作会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