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创新基地
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校科[2000]026号
为了保证我校进入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单位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合理地使用创新基地经费,使其发挥最大效益,根据中科院科发计字[1999]0141号和技字[1999]014号文件精神,结合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工作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一、创新基地经费由实验室主任负责管理,按所属中科院业务局的要求,专款专用。
二、创新基地经费必须用于实验室的创新试点工作,其使用范围为:固定人员费用、科研项目费用、中小型仪器经费、校内外客座研究人员和访问学者经费、研究生经费、国内外交流合作经费、实验室改造维修费等。各实验室应按照知识创新试点工作任务书中的经费使用计划使用,不得突破。
具体经费使用幅度如下:
1.实验室可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确定绩效奖励范围和绩效奖励标准,以及实验室固定人员(不包括实验室主任)岗位津贴的增量部分。岗位津贴增量部分和绩效奖励经费总和不得超过总经费的15%(其中主任基金占1个百分点)。实验室的岗位津贴增量原则和绩效奖励标准由实验室主任确定后报科技处审核,经主管校长审批后执行。
2.引进人才的配套经费(包括引进人才的安家费、津贴等)不得超过总经费的5%。
3.流动人员津贴不得超过总经费的10%(流动人员包括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客座研究人员等)。
三、学校提取总经费的l%作为图书资料费,提取科研项目费的5%为管理费,除此之外,不再提取其他任何费用。
四、创新基地经费不得用于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以及校财务规定的不得列入的其他支出。
五、凡用创新基地经费购买的仪器设备均属国有财产,应严格遵守校财务和校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验收手续,并由有关部门统一管理。
六、创新基地经费到校后,由科技处根据本办法核拨,财务处按财务规定监督使用。
七、本办法在执行中如遇与创新基地经费拨款单位文件相矛盾时,执行拨款单位文件。
八、绩效奖金和岗位津贴增量的税收问题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九、学校整体进入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二期试点后,创新基地专项经费的使用按学校的新政策执行。
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的《创新基地专项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十一、本办法由校科技处负责解释。
2000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