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科学技术大学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特殊专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0-01-15浏览次数:56

关于印发《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特殊专项)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校财[2000]022?

 

为加强对我校“面向21 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特殊专项)”专项资金的管理,保证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和专项资金发挥最大效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联合颁布的《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学校研究制定了《中国科学技术大学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特殊专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经校长工作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特此通知。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

行动计划(特殊专项)专项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提出的总体战略目标,为了加强对我校“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特殊专项)”(以下简称“高水平大学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保证计划的顺利实施和专项资金发挥最大效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联合颁布的《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以及《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建设世界知名的高水平大学规划》和《中国科学技术大学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特殊专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高水平大学建设专项资金分别来源于财政部、中国科学院、安徽省人民政府的财政性拨款,专项用于实施建设世界知名的高水平大学。

第三条  该专项资金的预算属学校总预算的组成部分,学校对该专项资金的管理实行“统一规划、预算控制、分类分级分项目、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收支平衡、结余留用”的原则。学校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专项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政法规和财经制度,涉及其他部门管理权限的事项,应按照有关程序报批。

 

第二章  资金预算

 

第五条  学校“高水平大学建设”领导小组是学校高水平大学建设专项资金预算的决策机构,校长为项目建设资金管理的总负责人。

第六条  学校根据高水平大学建设项目规划和建设目标,以及国家专项资金、中国科学院和安徽省人民政府投入的配套资金的总额度,编制分项目的总体资金预算方案和年度用款计划并报上级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七条  参照财政部《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专项资金预算表的要求,特殊专项暂分为队伍建设、学科建设、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改善教学条件和其他(机动费)六个分项目。

第八条  各分项目按照学校已经确定的分项目的总体资金预算方案和年度用款计划分别编制预算。各分项目预算报告主要包括:子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建设目标、建设内容、具体实施计划、保障措施和资金使用计划等。各分项目预算分别编报,经分管校长审定后执行,并由高水平大学项目管理办公室向财务处提供分项目的预算指标。

第九条  特殊专项资金归口学校财务处统一核算、管理,财务处根据上级部门的预算批复和学校下达的分项目的资金预算计划,将特殊专项资金按资金来源渠道分类管理,按项目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中国科学院投入的配套专项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部分,由财务处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的有关核算、管理规定,按项目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条  各分项目预算经审定后,原则上不做调整,不得超出预算指标使用。涉及项目内部建设内容的调整须报学校审批;属于项目内部预算指标的调整须报学校备案后执行。

 

第三章  开支范围

 

第十一条  特殊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为创建世界知名的高水平大学而需要的特殊专项支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的项目规划,其使用方向为队伍建设、学科建设、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改善教学条件和其他(机动费)等。

第十二条  特殊专项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项支出,按照“分项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主要设置人员经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其他费用五个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开支内容如下:

1、人员经费:主要用于队伍建设中符合国家要求或学校专项规定的骨干教师、学术带头人、主要管理人员以及学校认定的其他人员的待遇提高;用于吸引人才、访问学者及奖励优秀人才所发生的有关人员经费支出。其他项目建设中的人员经费的支出必须是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并且严格控制在项目预算的额度内执行。

2、业务费:项目实施中发生的材料费、资料费、复印费、网络费、电话费、差旅费、交流与协作费等费用。

3、设备购置费:项目实施中经过立项、论证,按设备采购程序所发生的教学科研专项设备购置费、一般设备购置费、大型软件购置费、家具费、图书购置费、安装费、运输费和附加费等。

4、修缮费:项目实施中经学校批准列入修缮改造费用(新建、扩建工程不列入修缮费)。

5、其他费用:项目实施中经学校批准列入除上述四种费用以外的必要支出。此项费用需严格控制。

第十三条   特殊专项资金的各类费用支出必须按财政部制定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及国家有关财务制度执行,并且按照教育部批准的预算支出范围和标准控制使用资金,不得突破。

第十四条  特殊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开支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支出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十五条  特殊专项资金开支业务的办理程序。

1、人员经费:队伍建设中的人员经费,由学校人事部门定期按照学校的专项规定和程序核定应发放的经费总额,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执行。其他建设项目必要的少量人员经费支出,需经由分项目实施小组负责人签字并报财务分管校领导审批后,财务处方可办理财务手续。

2、业务费及设备购置费: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业务费,经子项目负责人审批,由财务处办理财务手续。一般设备费直接由子项目负责人审批,但单位价值在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设备采购需附合同,其中单位价值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批量采购价值在人民币 20万元以上的设备采购需要经高水平大学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审批,并原则上实行招标采购。

3、修缮费:项目实施过程中一般维修所发生的修缮费(1万元以下),由项目负责人审批。小型修缮工程(指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需凭修缮合同书和经学校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预算,财务处方可办理预付工程进度款借款手续。凡属修缮改造工程,需凭合同书、工程决算表首先送学校审计处进行专项审计,以经过审计核准的工程决算数作为工程付款的依据,由项目负责人审查签字并报校财务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到财务处办理工程款结算手续。

第十六条  特殊专项资金所购置的仪器设备、家具、图书资料和新建服务设施等,均应纳入学校国有资产统一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特殊专项资金的会计核算均按建设分项目设立专户,指定专人实行专项管理;做到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特殊专项资金管理实行分项目或子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立项后,学校按计划和预算划拨指标,各分项目或子项目负责人按学校批准的项目预算和财务管理办法审批或报批各项支出。根据200071实施的《会计法》规定精神,各分项目、子项目负责人对所承担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全面负责;财务人员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实施全面监督。

第十九条  特殊专项资金下拨到学校后,高水平大学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依照上级部门批复的年度预算,向各分项目或子项目下达指标拨款通知单,各分项目和子项目凭指标拨款通知单到财务处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  特殊专项资金中基础设施的改造支出,凡属基本建设项目的,须列入基建财务管理,要严格按照现行基建投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严格执行各项基建财务制度。

第二十一条  学校所有与高水平大学建设专项资金有关的各级领导、项目负责人、项目参与人和财会人员,都应自觉维护国家财经纪律,同时接受国家财政、审计等和学校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审计处将依照有关法规和政策,对高水平大学建设特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投资效益进行审计分析。

 

第五章  资金决算

 

第二十三条  学校财务处年度终了根据国家决算的有关规定,向上级部门报送项目资金的年度收支决算报表,同时按规定编报特殊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果和资金管理情况的文字说明。

第二十四条  特殊专项资金各类项目应力争按期完成年度建设目标和资金使用计划。如有特殊情况,应事先向高水平大学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报告。对未能完成计划而剩余的经费可结转下年使用,但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校长工作会议。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