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科学技术大学“211工程”
建设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
科学技术大学“211工程”经费
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校办[1997]034号
各单位:
现将《中国科学技术大学“211 工程”建设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科学技术大学“211工程”经费使用暂行办法》予以印发,请“211工程”各建设项目实施小组和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日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211工程”
建设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211工程”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保证计划顺利实施,并使专项资金发挥最大效益,根据《“211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以及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211工程”专项资金包括中央专项资金、中国科学院配套投资的专项资金、学校自筹和项目自筹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学校“211工程”建设实施领导小组按照业经批准的“211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211工程”开工建设和下达年度专项建设投资的通知》,统筹安排使用全部专项资金,并对建设项目的实施和资金的投向及年度安排实行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 学校财务处具体负责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以及学科建设和公共服务体系专项资金的会计核算,并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单独核算。学校校园建设与管理处具体负责基础设施项目专项资金的会计核算。“211工程”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五条 凡用“211工程”专项资金购置的设备,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列作固定资产;在“211工程”建设过程中所产生的科研成果,经成果鉴定和登记,使用权、专利归属学校,均纳入学校国有资产的统一管理范畴。
第二章 资金的预算、划拨和决算
第六条 资金预算和划拨
(1)“211工程”各建设项目,根据建设目标和建设任务,编制项目年度建设计划和年度资预算方案,并报校“211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审核;财务处按照学校“211工程”建设实施领导小组审定后的年度建设计划和年度资金预算方案分别下达专项资金指标。
(2)“211 工程”资金预算一经审定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作调整。
第七条 资金决算
(1)每个年度终了,各项目要及时编制建设项目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书,报送学校“211工程”办公室。
(2)每个年度终了,校园建设与管理处分别按专项资金的来源渠道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决算和不分资金来源渠道的基本建设项目的总决算,报送学校财务处。上报决算时应附财务决算说明。
(3)每个年度终了,财务处按照财政部和国家计委有关规定,分别按专项资金的来源渠道编制财务决算,同时按全部专项资金编制总决算,经校 “211工程”建设实施领导小组审核后,报送中国科学院。
第三章 资金的开支范围
第八条 “211工程”专项资金主要用于“211工程”项目的学科建设和学科建设所必需的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教学、科研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其支出分为基本建设项目支出和项目业务费支出两大类。
第九条 基本建设项目支出按照国家现行基本建设投资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条 项目业务费是指在各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人工费用、业务费用、设备购置及修缮费用和其他费用,其开支标准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财务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211工程”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各项罚款、捐款、还贷、赞助、对外投资以及与“211工程”项目无关的其他开支。
第四章 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学校“211工程”各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各项目负责人应对所管理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保证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各建设项目的日常费用支出由项目负责人审批,仪器设备购置的审批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财务处及财务主管人员应对所管理专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实施全面的监督。
第十四条 校“211工程”建设实施领导小组根据有关规定对各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物资管理等情况,每年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重点检查,如发现有截留、挪用、挤占“211程”专项资金等行为,将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直至终止项目建设。情节严重者,将由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211工程”项目执行过程中,因水灾、火灾、地震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损失,须上报“211工程”建设实施领导小组,由校“211工程”建设实施领导小组逐级上报上级单位审批核销;属主观原因造成损失的,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所有与 “211工程”专项资金有关的各级领导、各建设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各职能部门和财会人员,都应自觉地维护国家的财经纪律,自觉地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校“211工程”建设实施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211工程”经费
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大学“211工程”建设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211工程”各建设项目,根据建设目标和建设任务,编制项目年度建设计划和年度资金预算方案,并报校“211工程”建设实施领导小组审核;财务处照学校“211工程”建设实施领导小组审定后的年度建设计划和年度预算方案分别下达专项经费控制指标。“211工程”专项经费的控制指标实行分批下达,其中包括少量作为各项目的日常费用发放经费指标本,用于与“211工程”建设项目有关差旅费、材料费、论文版面费等零星业务费的开支,这部分的日常费用的额度由学校“211工程”建设实施领导小组根据各建设项目申报的建设计划审批。
第三条 学校“211程”各建设项目必须指定一名项目负责人审批专项经费的使用,凡已在“211工程”建设计划任务书中明确用途的项目经费,由 “221工程”办公室核对;凡计划任务中未明确用途,且不属于日常经费开支范围内的费用,应由各项目负责人分别报校学科建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负责人审批。
第四条 学校“211工程”各建设项目设备购置合同的签订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学校“211工程”各建设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审批专项经费的使用,严禁截留、挪用、挤占“211工程”专项经费,若发现有截留、挪用和挤占 “211工程”专项经费的行为;学校将追究有关建设项目负责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将减拨该建设项目的国家投资。
第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由学校“211工程”建设实施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