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二级核算单位个人所得税
代扣代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字[2006]23号
各二级核算单位:
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已于
1.学校二级核算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严格履行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按照学校“校财字[2006]15号”文件的要求,规范纳税行为。
2.从
3.由于二级核算单位的财务实行独立核算,因此,对于二级核算单位正式教职工个人所得税的业务处理,采取网上申报和财务专项审核,财务核算业务回原单位处理的工作模式。
4.二级核算单位应定期将本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额汇缴到学校财务处,由学校财务统一上缴税务部门。
5.关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的其它相关业务要求和具体操作规程,请按照“校财字[2006]15号”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办理。
6.对于在个人所得税扣缴业务上不执行国家税法规定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不纳入学校统一管理的二级核算单位,今后凡发生个人所得税方面的问题,责任自负。
特此通知。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财务处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