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校收费管理和票据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0-01-15浏览次数:97

关于我校收费管理和票据使用

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字[2006]22

 

各有关单位:

高等教育是近年来社会各界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也是国家政府部门高度重视重点整改的突出问题。因为高等学校收费关系到千千万万的学生及家庭,事关国家发展稳定的大局,事关高等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严格执行国家的教育收费政策,自觉遵守教育收费有关规定是我们的责任和义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的收费管理,规范我校的收费票据使用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使用规范票据

各有关单位在收费过程中,要按照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计[2006]2号文件的规定,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规范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严禁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严禁使用自制票据和白条收费。

二、认真做好以前年度领用的安徽省财政厅印制的“收费收据”、“收款收据”的清理、缴销工作

1989年以来,我校一直使用安徽省财政厅印制的“收费收据”、“收款收据”。根据国家有关部委规定,中央管理的各类学校收取事业性收费,必须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中央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自200711开始,我校将停止使用安徽省财政厅印制的“收费收据”、“收款收据”。请各单位抓紧时间,对以前领用尚未使用(或尚未使用完)的收据进行清理,尽快办理缴销,以便学校在使用“中央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之前完成对安徽省财政厅印制的“收费收据”、“收款收据”的清理、缴销工作。

三、2007年启用“中央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应注意的事项

我校自200711起,统一使用财政部印制的“中央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各单位要依照“校财字[2005]5号”文件有关规定领取、使用和管理收费收据。有关单位在清理缴销安徽省财政厅印制的“收费收据”、“收款收据”的同时,可以领用财政部印制的“中央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继续办理原收费收款业务)。首次领取票据应提交书面申请,说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期限等,并经单位负责人签字;用票单位必须通过收费审批后,财务处方可根据其收费性质发放相应种类、数量的收费票据。票据使用完毕要及时缴销,各项收入要及时足额交财务部门入账。

特此通知。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财务处

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