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0-01-15浏览次数:106

关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校财字[2006]15号

 

各院、系、直属单位,机关各部、处、室:

为进一步完善我校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现就我校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学校自2007年1月1日起实行个人所得税网上申报,并通过软件系统自动计算应缴纳的税额。

2.为规范纳税操作程序,便于业务联系,请各单位安排一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办理纳税业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办税人员应依法履行扣缴义务,并对本单位教职工(含外单位人员)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负责。

3.在职教职工工资、薪金所得,每月发工资时由工资系统自动计税。税前扣除项目和准予减免的部分,严格执行税法的有关规定。对于除岗位薪酬和绩效薪酬以外的工资、薪金及其它收入合计仍达不到扣税标准的,在发放岗位薪酬和绩效薪酬时将予以补齐后再计算应纳税额。

4.离退休人员工资不扣税。经学校(或相关部门)正式下文返聘的离退休人员,在聘用期内支付的工资及其它各项收入的纳税视同在职教职工处理。

5.经学校人事师资处批准确认,或由相关部门确认六个月以上的长期聘用人员(名单需报财务处备案),聘用期内各项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税。六个月以下临时聘用人员的收入按劳务酬金所得计税。

6.支付给校外人员、学生、离退休人员的各类酬金及其他个人所得按照劳务酬金的相关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

7.按国家有关文件精神,达到法定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适当延长离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及其它各项所得,视同离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8.来校工作的外籍教师,其工资、薪金及各项补贴收入按税法应交纳个人所得税(符合免税条件的除外)。外籍教师的月收入总额减除4800元后按工资、薪金所得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9.学校实行网上申报纳税的审批程序。各单位办税人按照网上申报纳税的操作规程要求填制《发放酬金、津贴、奖金等其它个人收入领款表》。该领款表经财务处网上审核确认后方可打印,经本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签批后,再到财务处进行核对确认办理领款手续。

10.岗位薪酬和绩效薪酬暂时不纳入全额管理的范畴,继续执行“皖地税字[2001]29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特此通知。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二○○六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