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安徽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
《转发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和《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高校收费政策
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校财字[2006]10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的收费管理,规范收费标准管理行为,现将安徽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转发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计[2006]12号)和《进一步完善我省高校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计[2006]15号)予以转发,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1、转发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计[2006]12号)
2、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高校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计[2006]15号)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二○○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转发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
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教计[2006]12号
各市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各高等院校:
现将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高校教育收费工作的领导
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工作,事关国家发展稳定的大局,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高等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各地和高校要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要站在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各地和高校要建立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工作的有效机制,进一步加强对高校教育收费工作的指导,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建立健全治理和预防教育乱收费的体系。
二、依法治费,分类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
各高校在规范教育收费工作中,要严格按照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财[2006]2号文件的规定,注重调查研究,做好成本测算,及时掌握新情况,提出可行的意见。
三、认真清理,提高高校收费工作透明度
各高校接通知后,要对照国家三部委文件要求,对学校的收费项目和和标准进行一次全面清理,不留死角。凡与国家法规和相关政策不符的,要立即纠正,确保新学期收费工作规范有序。清理后要按国家规定保留的收费项目以及按规定批准的高校收费项目,在学校网站公布,并在学校显著位置制作公示牌,提高高校收费工作透明度,方便群众监督。
附件: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财政厅
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
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教财[200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发改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发改委、财务局,有关部门(单位)财务司(局)、教育司(局):
今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经有关方面共同努力,高校收费管理工作不断加强,收费行为日趋规范,乱收费势头得到一定遏制。但是,高校收费工作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随着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不断深化,一些新的教育、教学形式的收费政策尚不明确;高校为学生提供服务的收费和代收等收费行为缺乏必要的规范;部分地方和高校仍存在擅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标准等违规收费行为。为进一步加强公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收费管理,规范高校收费行为,坚决治理乱收费,维护高校和学生的正当权益,保障学习、学生正常的教学及学习生活,促进高等教育事业持续稳健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
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和考试费三类。
(一)学费 高校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向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的各类普通、成人和高等函授教育本专科(高职)生,预科生,专升本学生;第二学位、双专业、双学位、辅修专业学位学生;各类国家没有安排财政拨款的研究生(包括专业学位研究生,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同等学历人员,示范性软件学院工程硕士研究生,委托培养、自筹经费硕士、博士研究生,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生等);以本硕连读、本硕博连读形式学习的本科阶段的学生;自费来华留学生;参加高等学历教育文凭考试、自学助考班、应用型自考大专班学习的学生等收取学费。
学费应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学生缴纳学费后,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高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
高校学费标准按属地化原则管理。国家现行高校收费政策有规定的,执行现行规定;没有规定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综合考虑实际成本、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提出意见,报同级价格、财政部门审核,并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住宿费 高校为在本校接受各类教育的学生提供住宿的,向学生收取住宿费。住宿费应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如学生因故退学或提起结束学业,高校应根据实际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住宿费。
住宿费标准按属地化原则管理。国家有现行规定的,执行现行规定;没有规定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综合考虑实际成本、住宿条件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提出意见,报同级价格、财政部门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进行审核,并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考试费 高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代教育行政部门或自行组织硕士、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专业硕士、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入学考试,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水平考试,网络教育学生入学考试,专升本考试,保送生测试,艺术类、体育类学生入学专业测试,高水平运动员以及其他特殊类型学生入学测试,来华留学生申请、注册和考试等招生入学报名考试(含笔试、复试或面试),向参加考试的考生收取考试费。高校其他教育考试收费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高校考试费收费标准,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按现行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价格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管理,应按现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制度规定,抓好落实工作。
二、规范高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
(一)服务性收费 高校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自愿选择的服务并收取相应的服务性收费。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严禁高校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高校向校外人员和单位提供服务的,也可收取相应的服务性费用。各地规范高校服务性收费管理的具体意见,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报同级价格、财政部门审核,并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高校以学校或院(系、所、中心等)名义,按照自愿原则面向在校学生和社会人员提供各类培训服务,向其收取培训费。培训费具体标准由高校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的原则制定,报所在地省级教育、价格、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高校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或接受委托承办的培训班,向接受培训的人员收取的培训费,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二)代收费 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自愿前提下,高校可以替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相关费用。高校不得强行统一收取代收费,也不得在学生缴纳学费时合并收取,并应及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不得在代办收费中加收任何费用。高校学生公寓内床上用品和日用品由学生自主采购,不得强行配备。
各地规范高校代收费管理的具体意见,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报同级价格、财政部门审核,并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各地教育、价格、财政部门和各高校要按照本通知和《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06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06]6号)的有关规定,对高校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并严格按照原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计价格[2002]792号)的有关规定,将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学生和社会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未经公示,不得收费。高校在招生简章中必须注明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
四、加强许可证、收费票据和资金的管理
高校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必须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高校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时要按照财务隶属关系使用财政部门印(监)制的财政票据,在收取服务性收费时应使用相应的税务发票。
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管理和核算,并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财务隶属关系及时全额上缴财政专户或国库,支出由财政部门按预算核拨。服务性收费原则上也应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不具备条件的,可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收取,但应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进行管理和核算,严禁由高校财务部门之外的其他部门自立裳户进行管理和核算。
高校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收入用全部用于学校的办学支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将学校的收费收入用于平衡预算,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挪用学校收费资金。学校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使用收费资金,不得随意乱发钱物。
五、加强监督检查,坚决治理高校乱收费
高校要切实落实收费管理“一把手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自觉规范收费行为。各地教育、价格、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学校收费的监督,对高校不按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或违反规定巧立名目乱收费的,要按各自的职责依法进行严肃查处,并依照相关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学生来内地(祖国大陆)高校接受学历与非学历教育的,与大陆学生执行相同的收费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六年五月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高校收费
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教计[2006]15号
?
各市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各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高校收费管理,规范高校收费行为,坚决治理乱收费,维护高校和学生的正当权益,保障学校、学生正常的教学及学习、生活,促进高等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精神,并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我省高校收费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高校学费、住宿费和考试费标准问题
明确有关学费、住宿费和考试费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高校本科专业目录中的哲学类、经济学类、公安学类、教育学类、文学类(不含艺术类)、历史学类和管理学类专业的收费按文科收费标准执行;理学类、工学类、农学类和医学类专业按理科收费标准执行;文学类(艺术)按艺术专业收费标准执行。普通高职高专专业目录中的专业收费,对照高校本科专业目录相应的专业执行相应的收费标准。
普通高校(包括二级学院)部分培养成本比较高的本科专业学费标准上浮政策仍按现行规定执行,高职高专专业不执行专业上浮政策。
初中起点五年制高职专业学生收费,前三年由学生就读学校按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调整我省大中专院校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行费[2000]259 号)规定的中等专业学校(含中师)学费标准收取,后两年转入高等职业教育阶段,由学生就读学校按高职收费标准收取。中等专业学校学费按学期收取,不得按年收费。
在不提高现行住宿费标准的前提下,由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制定《安徽省高校学生公寓等级认定及收费管理办法》,对高校住宿费实行分级定价管理。
二、关于高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问题
(一)服务性收费包括上网上机服务费、电子阅览室服务费、娱乐健身服务费、取暖费和公共洗浴、开水、假期留宿学生住宿等服务项目收费。学校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制定服务性收费标准,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严禁高校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高校向校外人员和单位提供服务的,也可收取响应的服务性费用。
高校以学校或院(系、所中心等)名义,按照自愿原则面向在校学生和社会人员提供各类培训服务,向其收取培训费,培训费具体标准由高校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制定,报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备案后执行。
(二)代收费的主要项目包括教材费、体检费、军训服装费、医(工)科实习服装费、医科学生听诊器费、各类证卡工本费(基于校园网络服务的校园卡工本费、银行卡工本费、学生证工本费、借书证工本费、就餐卡费、体育卡费、居民身份证工本费)和户口迁移费等,此类收费坚持自愿前提,高校不得强行统一收取,也不得在缴纳学费时合并收取,并应及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不得在代办收费中加收任何费用。
高校学生公寓内床上用品和日用品由学生自主购买,高校不得为学生统一配备。学校在首次为学生办理学生证、借书证、毕业证、就餐卡等学生在校学习生活中必须使用或应当取得的证卡时,不得收取证卡工本费。
中等专业学校为学生提供相关服务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比照高校收费政策执行。
三、关于高校收费资金管理问题
各高校要按照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财[2006]2号文件的规定,加强本校的收费资金管理,要按照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确定收入数,全额纳入学校年度预算,各项收入必须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不得“坐支”,严禁账外设账,严禁私设“小金库”和公款私存,转移资金,逃避监督。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按照学校财务隶属关系及时上缴财政专户或金库。支出要按照批准的预算安排使用。各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将高校的收费收入用于平衡预算,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挪用高校收费资金,确保高校收费资金统筹用于办学支出。
四、未涉及的其他收费政策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今后涉及省属个别高校的具体专业学费、住宿费标准及服务性收费、代收费项目的调整,由高校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请,省教育厅审核提出意见;中国科技大学和合肥工业大学收费标准的调整,由学校提出意见,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教育厅审核,省政府授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批准后执行。
附件:安徽省高校有关教育收费项目和标准表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财政厅
二○○六年八月十七日
附件
安徽省高校有关教育收费项目和标准表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备注 |
一、学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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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科生 | 执行国家层次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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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升本学生 | 执行本科生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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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学士学位学费 | 执行本科生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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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专业学生学费 | 执行同类专业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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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学位学生学费 | 执行同类专业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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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修专业学位学生学费 | 执行同类专业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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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学院艺术类专业学费 | 13000元/生·学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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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空中乘务专业学费 | 7000元/生·学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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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学位研究生 | 8000元/生·学年;MBA:A类:12000元/生·学年;B类:1100元/生·学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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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 | 6000元/生·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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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 | 8000元/生·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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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硕士学位的同等学力人员 | 6000元/生·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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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博士学位的同等学力人员 | 6000元/生·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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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性软件学院工程硕士研究生 | 8000元/生·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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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培养、自筹经费硕士研究生 | 5000元/生·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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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培养、自筹经费博士研究生 | 8000元/生·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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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生 | 按专业从3500-5000元/生· 学年由学校自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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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费来华留学生:文科(本科) | 14000元-26000元/生·学年 | 理科和工科类专业比照文科相应类别学费标准上浮10% ~30%,医学、艺术、体育类专业比照文科相应类别学费标准上浮50%~100% |
自费来华留学生:文科(硕士) | 18000元-30000元/生·学年 | 理科和工科类专业比照文科相应类别学费标准上浮10% ~30%,医学、艺术、体育类专业比照文科相应类别学费标准上浮50%~100%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备注 |
自费来华留学生:文科(博士) | 22000元-34000元/生·学年 | 理科和工科类专业比照文科相应类别学费标准上浮10% ~30%,医学、艺术、体育类专业比照文科相应类别学费标准上浮50%~100% |
应用型自考大专班学生学费 | 2000元/生·学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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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环节考核 | 150元/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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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设计 | 文科:200元/生;理科:400元/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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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二学历助学 | 1400元/生·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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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教育同等学历(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申请学士学位 | 学位英语:50元/生;专业课考试费:50元/生;学位申请费:200元/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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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住宿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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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费(不超过2人间,含2人) | 1200元/生·学年
| 1、适应建设节约型校园的需要,学校可按寝室安装水表、电表,科学计量,按每月3吨水、4度电限 额,超过部分由学校按供水和供电部门规定的价格,另行代收费。2、国家没有安排财政拨款的研究生住宿费比照普通高校本专科生收费 |
住宿费(不超过4人间,含4人) | 1000元/生·学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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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费(6人间一下,含6人) | 800元/生·学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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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费(6人间以上) | 600元/生·学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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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费(普通宿舍) | 400元/生·学年 | |
三、考试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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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费 | 报名费:20元/生加试费:20元/生·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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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研究生入学考试费
| 250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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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费 | 报名费:20元/生加试费:20元/生·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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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费 | 报名费:20元/生加试费:20元/生·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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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入学考试费 | 报名费:20元/生加试费:20元/生·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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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人员攻读博士学位入学考试费 | 报名费:20元/生加试费:20元/生·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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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备注 |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学科 | 综合考试费100元/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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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费 | 100元/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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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水平考试费 | 报名费:20元/生加试费:20元/生·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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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教育学生入学考试费 | 100元/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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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升本考试费 | 110元/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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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生测试费 | 40元/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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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类、体育类学生入学专业测试 | 报名费:40元/生加试费:20元/生·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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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水平运动员及其他特殊类型学生入学测试费 | 报名费:40元/生加试费:20元/生·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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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华留学生入学报名考试费 | 400-800元/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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