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转发〈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05年高等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0-01-15浏览次数:75

关于转发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财政厅《转发〈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做好2005年高等学校收费工作

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校财字[2005]12

 

各院、系、直属单位,机关各部、处、室:

为了进一步做好学校各项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学校收费行为,现将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转发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05年高等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计[2005]7号)予以转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抄送: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二○○五年八月十日

 

 

 

转发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关于2005年高等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教计[2005]7

 

各市人民政府,各高等院校: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2005年高等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财[2005]1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严格控制代收性、服务性收费。高等学校要按照国家三部委的要求严格控制和管理各类代收性、服务性收费。对地方有关部门借各种工作名义向学校和通过学校收取、摊派费用的,学校要坚决予以拒绝,并及时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当地物价、财政部门反映。

二、加强高校收费资金预算管理。各高校要按照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确定收入数,全额纳入学校年度预算。各项收入必须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统一核算,不得“坐支”,严禁账外设账,严禁私设“小金库”和公款私存,转移资金,逃避监督。学校的学费等收入统筹用于办学支出,支出要按照批准的预算安排使用。

三、建立收费与资助经济困难学生政策告知制度。在新学年学生入学前,各高校要在印发的招生简章上写明本学校学费、住宿费的具体标准,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政策和措施,以及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办理办法等,把收费与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政策告知每一位入学新生。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财政厅

二○○五年七月一日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关于做好2005年高等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教财[2005]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高等学校收费工作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高等学校的健康发展,事关社会稳定的大局。近几年来,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采取了一系列规范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措施:一是经国务院批准,连续四年保持学费标准的基本稳定;二是为提高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和教育收费决策过程的民主化,分别于2002年和2004年,建立起了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和听证制度;三是加强学校收费资金管理,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逐步将学校收费收入全部缴入财政专户或国库,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四是加强学校收费票据管理,统一使用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票据;五是在不断规范高等学校收费管理的同时,进一步加大治理高等学校乱收费的工作力度,建立了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联席会议制度,采取了一系列标本兼治的措施,组织了多种形式的监督检查。经过各有关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和高等学校的共同努力,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工作得到进一步规范,乱收费势头得到进一步遏制,对促进高等学校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当前,一些地方和高等学校对治理教育乱收费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够,不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政策,仍然存在提高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在国家规定之外擅立收费项目等问题,在社会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同时,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工作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也亟待研究解决。为进一步做好2005年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工作,规范高等学校收费行为,坚决治理乱收费,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稳定高等学校收费标准,严格规范收费项目

2005年,高等学校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继续保持稳定,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提高或变相提高。除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各地不得出台新的收费项目,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国家规定项目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如“转专业费”、“赞助费”、“扩招费”、“定向费”、“重修费”“高考录取通知书邮寄费”、“本科生录取费”、“学位申请费”、“答辩费”、“论文印制费”、“旁听费”、“注册费”、“点招费”、“建校费”以及押金、保证金和各类证、卡工本费等;毕业生违反协议,未到协议单位就业的,不得由学校向毕业生收取“违约金”;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名义向学生收取捐款。

定向生、特长生、预科生、专升本学生应与同等学历层次学生执行同样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专升本学生升入本科后,其学费按照本校相同专业本科生的收费标准收取,不得以任何名目多收费、高收费。预科生在预科阶段的学费按照预科培养学校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预科生收费标准收取;预科生升入本、专科后,其学费按照预科招生当年的普通本、专科生的学费标准收取。

高等学校收费一律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

二、改按学分制收费须按规定程序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学费标准不得高于按学年制收费的总额

学校改按学分制收费的,必须严格按照1996年原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颁发义务教育等四个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1996]101号)规定的高等学校收费管理程序,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方案,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并在召开听证会的基础上,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实行学分制后,学生完成学业所缴纳的学费总额不得高于实行学年制的学费总额;学生当年所交纳的学费可根据选取学分所需的费用收取。改按学分制收费后,高等学校可以对补考后仍不及格、需重新学习该门课程的学生收取学费,学费标准不得超过原来学习该门课程的费用标准,要保证学生能够按时、按质完成重新学习的课程,严禁只收费、不教学。不得以改按学分制为名,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及出台除学费外的其他收费项目,如“注册费”等。

三、严格规范热门专业收费

各高等学校热门专业数量一律稳定在2004年的水平。各校热门专业只能在总量不变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要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就业状况等因素合理地确定热门专业,并严格按照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不得通过将一般专业改名为热门专业的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或简单规定热门专业的学费标准与一般专业的上浮比例。为提高教育收费决策的科学性,国家将研究制定普通高等学校生均教育培养成本核定办法,指导各地合理制定不同类别学校和不同专业学费标准。

四、代收性、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原则,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高等学校向学生提供服务,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和强制收费,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学生公寓内床上用品和日用品由学生自主采购,不得统一配备。教材费等代收费不得强行统一收取。学校代收的教材费用,应在学期结束时,按实际支付的费用据实结算,多退少补。违反规定不清退多收费用的,按乱收费查处。

五、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高等学校要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计价格[2002]792号)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学校在招生简章中要注明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在校内要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投诉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增强学校收费工作透明度。收费政策变动时,要及时在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中更新,确保公示内容合法、有效。

六、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收费资金管理

各地有关部门和高等学校要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严禁截留和挪用学校收费收入加强学校收费资金管理的通知》(财综[2003]94号)的规定,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收费收入管理。学校收费资金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或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学校的学费等收入统筹用于办学支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将学校收费资金用于平衡预算,也不得以任何形式集中学校收费资金,严禁挤占、截留、平调、统筹、挪用学校收费资金。

七、加强监督检查,加大对乱收费的惩处力度

要加强监督检查,落实高等学校收费管理“一把手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大对乱收费的惩办力度;对不按国家规定和招生简章中注明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巧立名目乱收费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要严肃查处,违规收取的费用一律没收,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对在学校招生中巧立名目搞乱收费的,要坚决追究学校一把手的责任,出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

八、切实做好资助贫困家庭学生工作

各地有关部门和高等学校要认真执行国家关于资助贫困家庭学生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当前,要特别重视加快推进按新机制、新政策落实国家助学贷款的工作。高等学校每年必须从学费收入中提取10%的经费,专款专用,通过各种方式资助贫困家庭学生,帮助贫困家庭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确保其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影响入学或中止学业。同时,高等学校要教育学生树立诚信意识,对有缴费能力的欠费学生,在认真核实其家庭经济状况后,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促使这类学生按规定缴纳学费。

各地有关高等学校收费的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五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