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的通知
校财字[2005]5号
各院、系、直属单位,机关各部、处、室:
为规范学校各项事业性收费行为,加强收费票据的管理,学校于2000年印发了《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校财[2000]021号)。该办法施行以来,各单位积极配合,对各项规定认真贯彻落实,并逐步规范了学校的各项收费行为,绝大多数单位都能按照该办法的规定领取和使用收费票据。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通过学校自查和上级相关部门的检查,仍发现在收费票据的使用和管理等方面存在不规范行为。为了进一步加强收费票据的管理,明确各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对收费票据使用和管理的职责,现将收费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重申如下:
一、国家对收费票据管理规定
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根据有权机关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向管理和服务对象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时开具的收款凭证,是收费单位和被收费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原始凭证,是财政、物价、审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按照国家规定,我校业务活动收费使用的票据要向安徽省财政部门申报和领取,并且必须按规定到财政部门缴销。
二、票据种类和适用范围
1.统一收费票据
各项收费必须使用安徽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收费收据”或“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以下简称“票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购买、印制票据进行收费。严禁收费不给缴费人出具票据。
2.专用收费票据
收取大、中小学学生学杂费、医疗费等专项收费,经过上级批准可以使用专用票据。
3.后勤服务集团校内收费票据
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关于启用后勤服务集团校内收费统一收据的通知》(校后[2000]014号),“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后勤服务集团校内收费统一收据”只用于校内经费往来结算。
三、领取票据
1.申报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各单位开展业务活动时如需要收费,须提前一至二周向财务处提交收费立项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原由;预计收入和使用建议方案,经学校审核并报财政和物价部门批准后才能实施。
2.领取票据
要指定专人(以下简称“经办人”)负责票据的领取、使用和保管,并且该经办人必须是学校正式教职工。领取票据时要提交书面申请,说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期限等,由单位负责人对有关内容签字确认,明确承担经济责任。
四、票据使用
1.严格执行收费范围和标准
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利用领取的票据收取未经批准的费用。严禁为其他单位代开票据,或将票据转借、转让其他单位使用。
2.规范填写票据
票据上所列示的各个栏目,都要规范、完整、如实填写。填写票据时要复写,各联次的内容、金额必须一致。不得涂改、挖补或撕毁。填写错误的废票应在各联上加注“作废”字样予以保留。
3.上缴收取款项和缴销票据
收费单位每次收费结束后,或每本票据使用完后,要及时将所收款项上缴财务部门。同时,将使用票据的起止时间、号码、收取金额在票据封面(或封面的背面)填写清楚,经过会计人员审核签章后,票据存根交还财务处票据专管人员核销。
收费事项终止或单位撤并,原单位负责人应督促经办人及时到财务处结算已收款项和办理票据的缴销手续,严禁擅自处理。
4.经办人的变更
经办人离校、退休或其他原因离开本单位时,单位负责人应负责督促经办人将领用的票据交回财务处。如因故变更经办人,须由单位负责人书面批准,移交人和接收人同时到财务处办理变更手续。
五、违规处理
根据国家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违反《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本通知规定,将作如下处理:
1.违规使用票据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学校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学校给予收费单位及责任人经济处罚和党纪、政纪处分:
⑴、擅自转借、转让、代开、涂改或销毁票据;
⑵、票据使用超出规定范围和收费标准;
⑶、所开出的票据各联次的内容、金额不一致;
⑷、无收费票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收费票据进行收费。
2.遗失票据
收费单位如果遗失票据,要查明原因,并及时登报申明作废。同时,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要共同书面报告财务处,因此而可能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收费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承担。
3.不上缴收取款项和缴销票据
长期不结算所收款项,也不缴销票据,在财务处通知催促后仍不办理的,学校将给予以下处理:
⑴、暂停该单位领用新的票据;
⑵、收缴所收取的款项(从该单位所拥有的预算经费中划扣),上缴学校;
⑶、按照国家对高校财务层层经济责任制的规定,追究收费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的经济责任。
学校各二级财务单位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加强收费票据及发票的管理。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 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