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科学技术大学专业学位
研究生教育经费管理与分配
办法(暂行)》的通知
校研字[2004]2号
各院、系、直属单位,机关有关部、处、室:
为进一步理顺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中的各办学单位责任主体的关系,明确办学经费的管理、分配与使用,促进专业学位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学校经研究,制订了《中国科学技术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经费管理与分配办法(暂行)》,已经校长工作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施行。
特此通知。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二○○四年十月十八日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
教育经费管理与分配办法(暂行)
为进一步理顺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中的校外教学承办单位、校外合作单位、校内教学单位以及学校等办学责任主体的关系,明确办学经费的分配比例,调动各方在教育培养工作中的积极性,促进我校专业学位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发展,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第一届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工作会议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费用的收取
专业学位教育实行成本补偿制度,即接受教育的学生须向学校交纳一定数量的培养费。培养费的收费标准,必须遵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并由物价主管部门核准。培养费在新生开学时统一收取,并开具专用收费票据。
对于与校外单位实行联合培养的学生,其培养费的收费标准核准,由校外合作单位负责办理报批。培养费由校外合作单位统一收取,并按合同协议比例交付学校。
二、费用的分配
1.对于在校内举办的专业学位,学校与办学单位的办学费用原则上按照40%:60%的比例进行分配。
2.对于在校外举办的专业学位,校外教学承办单位(校外教学点)与我校的办学费用分配比例由双方根据各自承担的责任和履行的义务协商确定,并在办学合同协议中明确。原则上,我校的分配比例不低于总学费收入的60%。进入我校帐户的办学经费,学校与办学单位一般按35%:65%的比例进行分配。
3.对于以校地合作、所系结合等方式,并由学校签署的合作办学形式,办学费用分配比例按双方签署的具体合作协议执行。进入我校帐户的办学经费,学校与办学单位原则上按25%:75%的比例进行分配。
三、费用的使用
1.各办学单位获得的办学经费,应留有不少于30%的经费作为该学科的发展基金,主要用于该学科培训师资,引进人才,建设精品教材,编写高水平案例库,参加交流会议,组织学科评估等。其余部分用于办学成本补偿和管理等方面费用。学科发展基金使用实行预算管理,专款专用。
2.学校所获得的办学经费,其中35%用于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资格审查、招生考试、学位课程考试、学籍管理、学位申请、培训会议组织及学科建设发展等费用,由研究生院编制预算计划,经学校批准后执行,具体实施办法待定。65%作为学校收入,纳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中统一安排使用。
四、本暂行办法经校长工作会议讨论通过后,自2004年度起实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