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强化规范使用和安全监督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0-01-15浏览次数:99

关于严格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强化规范

使用和安全监督的通知

 

校财字[2004]8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国科学院综合计划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监察部 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计字[2002]164号)、《关于转发〈监察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继续清理整顿中央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通知〉的通知》(计字[2002]165号)、《关于转发〈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的通知》(计字[2004]13号)和《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严格履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财政审批手续的紧急通知〉的通知》(计字[2004]22号)要求,依照财政部驻安徽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财政部驻安徽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具体操作规程〉的通知》(财驻皖监[2004]50号)规定(以上文件详见附件,可在财务处主页“最新通知”中查阅),学校已组织有关部门,对校非法人事业单位银行账户进行自查、清理、整顿及合并,并将自查自纠处理决定按时上报中国科学院综合计划局和财政部驻安徽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驻安徽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我校申请开立银行账户的报告已经下达《中央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按照《会计法》、《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文件规定,各单位要在限定的时间内,抓紧清理有关账务,确保资金安全,保障日常业务正常进行,按规定程序,对于已批准保留使用的银行账户,必须按照财政部驻安徽省财政监察专员办的批复履行开户手续;对于决定撤销的银行账户,按规定时间办理销户手续。并及时编制《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报学校进行汇总后,统一报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中国科学院备案。

学校财务部门统一负责校内各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并负责对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按照国家关于各级经济责任制的规定,单位负责人必须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今后,学校有关部门必须严格依照《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于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包括人民币和外汇存款账户),严格履行财政审批、备案制度。

特此通知。

附件:略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二○○四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