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学生退学学费处理若干补充规定》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0-01-15浏览次数:174

关于印发《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学生退学

学费处理若干补充规定》的通知

 

校学字[2001]024

 

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学生退学学费处理若干补充规定》予以印发施行。

特此通知。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二○○一年六月十九日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学生退学

学费处理若干补充规定

 

为适应我国高等教育收费制度改革的新形式,结合我校在教学管理过程中遇到的实际情况,现将学生退学学费(不含住宿费、教材费)处理的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1、因受到校纪处分而退学的学生,其学费不予退还。

2、因身体或学习等方面原因,按照学校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必须办理退学的学生,其学费按下列办法予以退还:

⑴、在秋季学期内退学,并已交全年学费者,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退学手续,可退还本学年学费的二分之一;

⑵、春季学期内退学者,不退学费;

⑶、逾期不办理退学手续者,在当学期末(无论秋季学期还是春季学期)作自动退学处理,一律不退还学费。

3、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