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学生退学
学费处理若干补充规定》的通知
校学字[2001]024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学生退学学费处理若干补充规定》予以印发施行。
特此通知。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二○○一年六月十九日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学生退学
学费处理若干补充规定
为适应我国高等教育收费制度改革的新形式,结合我校在教学管理过程中遇到的实际情况,现将学生退学学费(不含住宿费、教材费)处理的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1、因受到校纪处分而退学的学生,其学费不予退还。
2、因身体或学习等方面原因,按照学校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必须办理退学的学生,其学费按下列办法予以退还:
⑴、在秋季学期内退学,并已交全年学费者,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退学手续,可退还本学年学费的二分之一;
⑵、春季学期内退学者,不退学费;
⑶、逾期不办理退学手续者,在当学期末(无论秋季学期还是春季学期)作自动退学处理,一律不退还学费。
3、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