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校财[2000]021号
为加强对学校各种事业性收费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规,以及《中国科学技术大学财务管理办法(试行)》,学校经研究,制定了《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
特此通知。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二○○○年十一月七日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对学校各单位和部门的各种收费管理,规范事业性收费行为,促使各单位和部门确保在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的开展,不影响学校资产安全和治安安全,不违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利用现有的资源和条件,开展教学、科研辅助活动,合法合理地创收,以弥补事业经费,增强学校的自我发展能力,改善教职工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国家其他有关法规,以及《中国科学技术大学财务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收费管理的原则
1.学校各单位、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
2.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
3.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的集中管理制度,各收费单位负责人应督促并确保本单位的各项收费收入及时足额交财务部门入账,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二、收费管理的职能部门
校财务处是对学校收费实施具体管理的职能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对校内各单位自行组织的收费立项申请的合理性、合法性进行初步审定。
2.依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对各项收费标准提出审定意见,并提出收入的分配方案。
3.对各种收费项目的审定意见及收入的分配方案提交分管校领导或校长工作会议审定。
4.负责到物价部门申请收费许可登记,办理收费许可证。
5.当政策和实际情况发生变化时,负责对收费项目提出终止立项或变更其分配办法的意见。
三、收费立项审批程序
1.各收费单位和部门原则上应在每年的四月底前,向财务处提交收费立项申请报告。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原由;预计收入和分配建议方案。
2.财务处收到收费单位的申请报告后,对其提出审查意见,报请分管校领导或校长工作会议审批。
3.学校对国家计划全日制本专科生和继续教育学院学生等常规性收费,应由招生部门和继续教育学院在招生计划批准后,提出收费标准经学校同意后,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
4.对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报请安徽省教育、财政、物价等政府主管部门审批的收费项目,各收费单位应及时将相关的材料汇总到财务处,由财务处统一办理审批手续。
5.未按规定报批的项目不得收费。
四、收费票据的管理
1.财务处是学校事业性收费票据的管理部门。财务处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的领购、印制、登记、发放、验证、核销和保管。学校各事业单位、部门一律不得私自购买、印制收费票据。用票单位必须通过收费审批后,财务处方可根据其收费性质发放相应种类、数量的收费票据。
2.学校使用的收费票据主要是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和“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学校经物价部门批准印制的收据,主要是用于校内单位之间转款结算,以及向教职工收取某些特定款项。
3.票据的使用。
凡有非经营性收入的校内各事业单位、部门,在收款时必须使用财务处规定的票据,严禁私购、私印、借用、代开收据。
发生收费行为的单位、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的领用、保管和缴交,及时将所收款项及相应的票据存根交财务部门,严禁坐支和挪用。
使用票据时,应按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等规范、完整、如实填写,不得涂改、挖补和撕毁,对填写错误的废票,应在票据各联标注“作废”,以便保存备查。
收费单位在每次收费事项结束后,应将已使用票据的使用起止时间、号码、收款金额在票据封面的背面填写清楚,经财务部门会计审核签章,并且所收款项交出纳人员收讫签章后,交财务处票据专管人员核销。
凡领用票据单位,出现原单位改组、合并、撤消或收费事项终止时,原单位负责人应督促经办人员及时到财务处办理票据缴销手续,严禁擅自处理。
经办人员调离学校时,其原所在单位负责人应督促其将领用的各种收据到财务部门核销,或经财务部门同意后,与本单位其他人办理移交手续。
凡丢失票据,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员应及时报告财务处,并及时在报刊登记挂失,由其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经办人员承担,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五、违章处理
1.未经批准擅自收费,或收费不开票据,一经查实,将作为违纪处理。
2.收费单位未及时、足额上交收费收入,截留或坐支所收款项,一经查出,所收款项学校全额收缴,情节严重的,由学校将对部门或单位主要负责人作相应的行政处理。
3.不按规定领用、填写、保管票据,擅自转让、代开和销毁票据,以及所开出的票据各联内容、金额不一致,依照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包括党纪、政纪处分,严重违法的将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六、其他
1.本管理暂行办法由校财务处解释。本管理暂行办法需要修订时,由财务处提出修订意见报学校批准。
2.本管理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凡与本管理暂行办法不一致的,以本管理暂行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