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清理和纠正“小金库”的紧急
通知
科发计字[2000]0358号
院属各单位:
为整顿经济秩序,加强科技经费的管理,今年国家审计署相继派出若干工作组,对我院部分单位进行了审计。从审计结果看,我院部分单位确实存在着财务管理混乱、资金使用效率不高的现象,个别单位甚至还十分严重。为此,院将结合贯彻《会计法》,对我院各单位的财务管理进行彻底整顿。依据《会计法》中关于“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的要求,现对我院部分单位存在的“小金库”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领导带头、提高认识
近几年来,私设“小金库”的问题在圈内一些单位较为突出,屡禁不止,不仅造成国家和单位收入的流失,导致消费基金非正常增长,扰乱了经济秩序,而且诱发和滋生各种腐败现象,败坏党风和社会风气,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为此,国务院办公厅于1995年转发了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意见,国务院有关部门针对“小金库”问题开展了多次检查,我院按照要求也进行了布署和检查。但我院个别单位的领导和财会人员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长期设立“小金库”,造成极坏的影响。现院重申:设立“小金库”是一种违法行为,清查“小金库”是维护经济秩序和加强廉政建设、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单位领导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把这一项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带头进行清理,凡设立“小金库”的单位,单位领导要立即予以纠正。
二、认真清理、不走过场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未列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账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均属“小金库”,都要清理检查和纠正。主要包括:
1.各项科研和生产经营收入。包括科研收入、销售收入、出租收入、逾期押金收入等;
2.各项服务和劳务收入。包括加工、维修、运输和代理业务收入、广告收入、出版发行收入、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收入等;
3.各项价外费用。包括价外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手续费、包装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等;
4.各种赞助、捐赠收入;
5.利息收入和债券等投资收益;
6.各种形式的回扣和佣金;
7.各项行政事业收费;
8.各类协会、学会的会费收入;
9.其他应列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统一账簿或应交财政专户的收入;
10.通过虚列支出、资金返还等方式将资金转移到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统一账簿外的。
对以上各项收入,各单位要一个一个部门地认真进行清理,不走过场,不留死角。
三、执行政策、严格纪律
鉴于我院少数单位无视国家财经法规,使“小金库”存在长达近十年之久,造成了极坏影响的情况,院再次强调清理检查和纠正“小金库”的政策、纪律:
1.各单位对清理出的“小金库”,要严格按照国家的政策处理。清理检查出的“小金库”,要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财务会计部门统一的账簿登记入账;对应税的各项收入需补交税款的,要及时补交。
2.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办法》的通知”(财清字[2000]3号)中“在清产核资工作中,预算单位能主动及时反映存在的问题,并按照国家清产核资有关政策规定从轻处理的,在以后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检查工作中不予追究”的精神,各单位对清理出的“小金库”,要在2000年清产核资资金核实有关报表中予以反映,并进行详细的说明。
3.对不认真清理检查和纠正的,一经发现,将按照收入发生数额如数列入该单位财务会计部门统一账簿内,全额上缴财政或抵顶政拨款,并追究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对知情不查、故意隐瞒的,将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严肃查处,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今后再发现单位私设“小金库”,一律停拨该单位全年的事业经费,并对“小金库”的批准人和经办人一律就地免职,对经手的财会人员取消其会计人员从业资格。
中国科学院
二○○○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