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卡点结算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3-08-21浏览次数:14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卡点(以下简称“卡点”)是为了适应学校教学和科研事业的发展需要,为师生提供便捷高效的结算服务,以相关单位为支撑而设立的从事物品销售、提供劳务的校内结算点。

第二条  为了规范卡点的服务行为,强化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依据《事业单位会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以及学校相关规章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所有卡点。

第二章  卡点设立

第四条  校内需要设立卡点的单位应填报《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卡点业务申请书》,并报经学校专项评审组审核批准。

第五条  申请设置卡点的单位应为校内非经营性单位,具备卡点规范运作的意识和能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能严格执行学校规章制度的单位。

第三章          卡点管理

第六条    卡点的日常结算应遵守“业务真实、范围明确、运行规

范”的原则。

第七条  卡点应保证每笔业务经办人和项目负责人签字的真实性。

第八条  卡点须保证每笔结算建立在物品销售、提供劳务实际发生的基础上,确保业务的真实性。不得办理预存预缴业务,特殊情况须经学校专项评审组审议通过。

第九条  卡点须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结算,不得办理与教学、科研、管理等无关的物品和劳务的结算业务。如涉及生活类物品结算,须提供与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相关的说明与承诺。

第十条 卡点不得采购与获批业务范围无关的物品。

第十一条  卡点不得出租出借结算服务。

第十二条  卡点的日常结算业务应当接受校财务处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章  卡点结算

第十三条  卡点原则上每月到校财务处结算一次。也可以根据业务的多少与财务处协商延长或缩短结算期间。

第十四条  卡点结算时,应提供业务的明细详单或发货记录。

第十五条  卡点结算时,财务处对不合理、不规范的业务有权予以拒付。

第十六条  卡点于每年1220日停止扣卡,并于1225日前结清当年所有业务。逾期不予受理。

第五章  卡点维护

第十七条  财务处负责卡点的系统维护和人员的操作培训。卡点发生机器故障、系统故障等问题,应联系财务处及时处理,不得自行操作。

第十八条  卡点业务详单等应保存十年。

第六章  检查监督

第十九条  学校组织相关部门每年对卡点业务与管理进行不定期检查,对违反卡点管理办法的行为予以惩处。对一年未发生批准范围业务的卡点予以取消。

第二十条  属于违反卡点管理办法的行为主要有:

(一)         超范围采购和销售物品、提供劳务行为。

(二)         未经批准的预缴、预存行为。

(三)         提供虚假业务结算资料。

(四)         出租出借卡点行为。

(五)         其他违反管理办法的行为。

对于违反卡点管理办法的行为,学校将视情况给予限期整改、停业整顿、取消卡点资格等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卡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