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卡点(以下简称“卡点”)是为了适应学校教学和科研事业的发展需要,为师生提供便捷高效的结算服务,以相关单位为支撑而设立的从事物品销售、提供劳务的校内结算点。
第二条 为了规范卡点的服务行为,强化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依据《事业单位会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以及学校相关规章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所有卡点。
第二章 卡点设立
第四条 校内需要设立卡点的单位应填报《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卡点业务申请书》,并报经学校专项评审组审核批准。
第五条 申请设置卡点的单位应为校内非经营性单位,具备卡点规范运作的意识和能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能严格执行学校规章制度的单位。
第三章 卡点管理
第六条 卡点的日常结算应遵守“业务真实、范围明确、运行规
范”的原则。
第七条 卡点应保证每笔业务经办人和项目负责人签字的真实性。
第八条 卡点须保证每笔结算建立在物品销售、提供劳务实际发生的基础上,确保业务的真实性。不得办理预存预缴业务,特殊情况须经学校专项评审组审议通过。
第九条 卡点须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结算,不得办理与教学、科研、管理等无关的物品和劳务的结算业务。如涉及生活类物品结算,须提供与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相关的说明与承诺。
第十条 卡点不得采购与获批业务范围无关的物品。
第十一条 卡点不得出租出借结算服务。
第十二条 卡点的日常结算业务应当接受校财务处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章 卡点结算
第十三条 卡点原则上每月到校财务处结算一次。也可以根据业务的多少与财务处协商延长或缩短结算期间。
第十四条 卡点结算时,应提供业务的明细详单或发货记录。
第十五条 卡点结算时,财务处对不合理、不规范的业务有权予以拒付。
第十六条 卡点于每年12月20日停止扣卡,并于
第五章 卡点维护
第十七条 财务处负责卡点的系统维护和人员的操作培训。卡点发生机器故障、系统故障等问题,应联系财务处及时处理,不得自行操作。
第十八条 卡点业务详单等应保存十年。
第六章 检查监督
第十九条 学校组织相关部门每年对卡点业务与管理进行不定期检查,对违反卡点管理办法的行为予以惩处。对一年未发生批准范围业务的卡点予以取消。
第二十条 属于违反卡点管理办法的行为主要有:
(一) 超范围采购和销售物品、提供劳务行为。
(二) 未经批准的预缴、预存行为。
(三) 提供虚假业务结算资料。
(四) 出租出借卡点行为。
(五) 其他违反管理办法的行为。
对于违反卡点管理办法的行为,学校将视情况给予限期整改、停业整顿、取消卡点资格等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卡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