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部署的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政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部署的科研项目经费主要包括:经人力资源部、科学技术处牵头部署的引进人才科研启动经费、科研项目经费。
第三条 学校部署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实行预算制。项目负责人根据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结合学校确定的需重点控制的费用比率编制项目预算,学校归口职能部门和财务处予以审核并实行预算控制管理。
第四条 项目负责人预算编制力求从严、从紧,根据科研特质合理编制。 学校部署的科研项目中专家咨询费及流动人员劳务费合计控制在10%以内;引进人才科研启动经费中专家咨询费及流动人员劳务费合计控制在15%以内(三年使用期),特殊情况,经校领导批准可适度调整。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合计控制在10%以内。
第五条 工作流程
一、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预算编制原则和相应的管理规定编制项目预算,经职能部门审核后提交财务处。财务处复核无异议后录入预算控制系统管理。
二、资金落实后,项目负责人按批准的明细预算用款。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得调整预算。特殊情况,经批准允许支出科目间的调整,但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等不得调增。
三、年度终了,项目执行单位和项目管理部门根据要求编制经费决算报告。
四、项目完成,项目负责人对经费使用以及效益情况进行全面总结。结余经费由财务处协助职能部门收回后交职能部门统筹安排。
第六条 学校部署的科研项目经费用于购置设备和修缮项目等应按学校招标管理和政府采购的规定程序进行。
第七条 学校部署的科研项目经费不得用于各项罚款、捐款、赞助、还贷、旅游、投资等;不得用于公务招待以及在职人员酬金。经费来源部门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八条 各职能部门依据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应对归口管理的项目经费制定明确的管理和使用办法,经学校审议批准后与本规定同步执行。
第九条 学校定期或不定期对学校部署的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情况进行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纠正,必要时对资金投入进行调整,发现重要问题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人力资源部和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