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关于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财〔2010〕7号)、《中国科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课题结题结账与结余资金管理的通知》(计字〔2012〕116号)以及《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科研经费管理暂行规定》(校财字〔2012〕56号)等文件要求,为规范我校科研项目(课题)的结题结账和结余经费管理工作,提高结余经费的使用效益,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由我校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课题),包括纵向和横向项目(课题),任务执行期满须按项目来源单位规定及时办理结题结账。
第三条 任务执行期以任务书或合同规定的期间为准,任务执行期不明确的项目(课题),按科学院规定的一般以项目(课题)立项3年为限。不能按期结题项目(课题),须经科学技术处和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延期。原则上,项目(课题)结题后3个月内办理结账手续,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至6个月内,逾期学校将直接结账。
第四条 国家科技计划等对课题结余经费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其他项目(课题)结余经费由学校统筹,用于课题组预研项目(课题)的部署以及纵向课题按规定要求的配套经费。退休及调离人员结题项目(课题)结余经费由学院(重点实验室)统筹管理。
第五条 预研经费可用于与科研工作相关的仪器设备购置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房屋使用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管理费等。其中,专家咨询费和流动人员劳务费支出合计不得超过结余经费的30%。
第六条 部门职责与操作流程
1、科学技术处负责项目(课题)的结题工作,按月提供结题项目(课题)清单。
2、人力资源部负责审核结题项目(课题)负责人的在职情况,确认退休及调离人员。
3、财务处负责项目(课题)的结账工作,根据结题项目(课题)清单及时通知项目(课题)负责人办理结账手续并关闭项目(课题)指标卡号。
4、监察审计处负责结题项目的审计工作。
第七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规定不一致的地方,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与《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科研经费管理暂行规定》(校财字〔2012〕56号)文件同步配套施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科研经费管理办公室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