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9-01-14浏览次数:193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等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保证我校教职工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红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政策及要求,现将我校落实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附加扣除内容和方式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符合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进行税前抵扣,享受相应的减税优惠。

 专项附加扣除方式分为:按月扣除和按年扣除。

 (1)按月扣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5项扣除可采用按月扣除。学校根据纳税人提供的申报信息,自申报次月起按月办理预扣预缴。当年内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在次年汇算清缴时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2)按年扣除:大病医疗专项扣除只能采用按年扣除,需纳税人本人在次年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二、 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申报

 根据规定,纳税人首次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将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进行申报。信息申报可采用以下方式:

 1. 通过手机APP或税务局平台申报

 由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涉及个人隐私,为保护老师提供信息的安全性,同时也确保申报信息数据与税务系统的一致性、准确性,因此,学校强烈建议采用国家税务总局推荐的 个人所得税手机APP或税务局电脑端申报平台(https://its.ah-n-tax.gov.cn/),由教职工自行向税务局远程办税端申报相关信息。财务处每月固定时间从税务局系统中提取教职工提交的专项附加扣除金额的信息数据,并在当月发放工资时进行相应扣除,学校财务处不留存任何个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其他信息。

 申报人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时,申报人应当及时通过以上方式向税务局申报修改信息。

 2.填写纸质信息表由财务处代为申报

对于极少数年龄比较大的,手机APP和电脑操作确实比较困难,且身边无子女或亲属代为申报的老师,本人说明情况可以填写纸质信息表提交财务处,由财务处代为申报。(特别说明:对于具备自行申报条件和能力的老师,财务处不受理纸质申报)

 三、 信息采集时间

 请需要申报专项附加扣除的老师,在2019年1月20日前完成首次信息申报备案。学校财务处将从税务局系统中采集相关数据,从20192月开始对上月已经申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处理。当月新申报(或者修改)的信息将于次月进行抵扣处理。

 由于从2019年开始采取累计预扣法计算个人所得税,未能及时申报专项扣除信息人员,可以在年度内以后月份补采信息后补充扣除。也可以选择在次年31日至630日年度汇算清缴时,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办理退税,不会影响全年个税的缴税金额。 

 四、信息采集人员范围

 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对象包括:符合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各类在职在编教职工、退休返聘人员、按月发放工资的博士后等。

 符合条件的外籍教职工需持个人有效证件到税务局办税大厅办理注册码(地址:包河大道118号合肥市包河区税务局),完成实名注册后方能申报附加扣除信息。 如需协助,请与财务处联系。

 五、其他事项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选择在次年31日至6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1)未通过手机APP或税务局平台申报或不愿意将相关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报送给任职受雇单位的;

2)没有工资、薪金所得,但有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

3)有大病医疗支出项目的;

4)纳税年度内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其他情形。

  2.个人在填写信息申报时,任职受雇信息请设定为中国科学技术大学,主管税务机关选择: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税务局,纳税人识别号:12100000485001086E

  3.个人所得税APP从各大手机应用商店可以自行下载。

  4.更多政策了解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官网或登录学校财务处主页“个税宣传”专栏查阅。

  5.咨询电话:税务咨询服务热线12366  包河区税务局 63357761; 财务处 63606466、63607156、63601663

                                    财务处

                                 2019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