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1年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确认的通知

发布者:刘畅发布时间:2020-12-07浏览次数:2903

各位老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规定,纳税人20201231日前,需对2021年的专项附加扣除进行确认。若未及时确认,已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将自动视同有效并延长至2021年。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需对涉及项目进行修改。

1.想修改2021年赡养老人、子女教育、住房贷款利息的扣除比例;

2.有老人在2020年去世,2021年不能再申请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3.夫妻一方不再申请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在2021年由另一方申报;

4.房租和房贷需要替换扣除的情况,即:2021年不再申报住房租金,改为申报住房贷款利息,或2021年不再申报住房贷款利息,改为申报住房租金。

       建议各位老师2021年度较上年无变动的,也请确认自己的信息是否填写正确。因为系统在不断升级的过程中进行了调整、个人本身信息变化或之前申报时信息填写错误,很可能会造成之后的信息失效、不符合扣除条件、单位无法下载等问题。

您可以通过“个人所得税”手机APP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https://etax.chinatax.gov.cn/)进行专项附加扣除进行确认,具体操作详见附件1。新入职的教职工请修改任职受雇信息,任职受雇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大学;主管税务机关: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税务局;纳税人识别号:12100000485001086E。如您是首次办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申报或需进一步了解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请仔细阅读附件2


温馨提醒:

如有2020年度符合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但未及时填报或未足额填报,可以在202131日至630日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自行申报享受。

教职工应对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保留相关证明资料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保存五年备查。

咨询电话:税务咨询服务热线12366; 财务处 6360236363607156



附件12021年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确认操作指南

附件2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 、 视频:教你使用新版个人所得税办税系统


                                                                                                                       

财务处      

202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