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卡使用管理

发布者:徐颖发布时间:2021-01-28浏览次数:2091

一、使用范围

1.按照《关于实施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财库[2011]160号)执行。具体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等16类。

二、可不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情况

1.在不具备刷卡条件的且金额较小的(1000元以下)支出(报销时应注明)。

2.学生作为业务经办人,办理单笔金额在2000元(含)以下的业务,原则上可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3.签证费、快递费、过路过桥费、出租车费、手机费、汇往国外的版面费和会议注册费、在国外发生的相关费用、学生出差、学生活动费用等。

三、注意事项

1.对应使用而未使用公务卡结算的业务,提交书面说明后报销。

2.使用公务卡所发生的各项公务性支出,经办人必须在发生消费次日至透支免息期到期日7个工作日前将报销凭据提交财务处办理。

3.因商家优惠等原因导致公务卡实际支出金额小于发票金额的,报账时请按实际支出金额报销。

四、相关政策制度

请参阅《关于进一步重申严格执行公务卡结算管理制度的通知》(校财字[2017]67号)、《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公务卡结算管理暂行办法》(校财字[2016]58号)等相关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