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填报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

发布者:夏轶发布时间:2022-03-30浏览次数:3304

各位老师:

根据《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相关规定,自202211日起,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现通知如下:

一、扣除标准

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二、填报流程

1.登录”个人所得税“APP,点击“专项附加扣除填报”后,选择“婴幼儿照护费用”,选择扣除年度为2022

      


2.  添加符合条件的子女信息。

      


3.选择扣除比例后,选择申报方式,点击提交。如选择“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将在每月发工资时享受此项专项附加扣除,今年前几个月没有享受到的扣除,会在以后月份发工资时一次性补充扣除。如选择“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的,将在次年汇算清缴时一并享受。

   


三、特别提醒

1.如果纳税人暂未取得婴幼儿的出生医学证明和居民身份证号,可选择“其他个人证件”,并在备注中如实填写相关情况,不影响纳税人享受扣除。后续纳税人取得婴幼儿的出生医学证明或者居民身份证号的,及时补充更新即可。如果婴幼儿名下是中国护照、外国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身份证件信息,也可以作为填报证件。

2.有多个婴幼儿的父母,可以对不同的婴幼儿选择不同的扣除方式。即对婴幼儿甲可以选择由一方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扣除,对婴幼儿乙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照每月500元的标准扣除。

四、咨询电话

如有疑难问题,可通过“个人所得税”手机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渠道咨询和解决,也可咨询财务处63602358、636071566360640963600976

 

 

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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