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校外自然人劳务费代扣代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的通知

发布者:黄文慧发布时间:2026-10-26浏览次数:49

校内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826号)、《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8号)等法律法规要求,自2026年11月1日起,学校向校外自然人发放劳务费时,需代扣代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为确保政策平稳落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校外自然人提供的以下七类应税服务:研发服务、软件服务、设计服务、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文化服务、教育服务。校内常见酬金业务类型:发放校外专家咨询费、讲课费、评审费、技术服务费等。

             二、计税规则

每人单次(日)不含税发放金额≥1000元的,全额代扣代缴增值税;不足1000元的,不代扣增值税,但学校仍需按规定完成税务申报;同一天多次向同一自然人支付酬金,合并计算。

(一)增值税征收率:1%(根据现行政策,减按1%征收,优惠期至2027年12月31日)

(二)附加税费征收率:

1.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额×7%×50%(根据现行政策,减按3.5%征收,优惠期至2027年12月31日)

2.教育费附加:增值税额×3%

3.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额×2%

注: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对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的自然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三、重要提醒

(一)为配合税务新政施行,财务智能报销系统将分时段开展升级工作:

1.智能报销系统整体升级:2026年10月28日18:00—10月29日8:00,升级期间系统全面停用;

2.薪酬发放业务模块升级:2026年10月28日18:00—11月2日24:00。仅酬金发放业务模块关闭,其他业务模块可正常使用。

(二)请各位师生于10月28日18:00之前完成酬金填报、审批以及非委托打印单据的投递工作,以免影响后续发放。

已挂单的酬金发放单据,请于10月30日前完成处理,逾期未办结的单据将统一作退单处理,待11月按新规定重新填报办理。


咨询电话:63602363、63602358、63606585

特此通知。



财务处

2026年10月26日